各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停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191号),结合国家、省、市停车收费政策,现就城中村停车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含城中村在内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政府定价范围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10号)执行。
二、我市城中村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有关收费标准执行。中心六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执行《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中心六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标准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20〕1号)收费标准;其他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执行《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21〕2号)收费标准。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等有定价权的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辖区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村(社区)停车设施收费标准。
三、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城中村停车收费监测,负责做好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村(社区)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的指导工作。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