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省性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四川省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及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民政厅将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2022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
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及全省性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及时通知所主管的全省性社会组织,指导、督促其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填报年报年检材料,对全省性社会组织提交的年检年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明确作出初审结论并加盖公章。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真实、准确、完整填报年报年检材料,将符合要求的全部年报年检材料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报送民政厅。2023年6月20日后网上填报通道将关闭。
民政厅将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书面抽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全省性社会组织年报年检材料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对于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全省性社会组织,民政厅将结合核实结果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年度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均应提交纸质资料。民政厅将对参加年检年报的社会组织加盖年检年报专用印章。未按规定提交纸质资料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未加盖民政厅年检年报专用印章的,均视同未按规定进行年报、参加年检。对不如实填报或未按期报送年报年检材料的全省性社会组织,民政厅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年报年检实行“一票否决”,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符合立案条件的,开展立案调查并视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存在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或超届任职的,或者负责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违规兼职,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或者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连续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值且无明显改善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募集资金或者违规接受、使用境外捐赠、资助的;
(六)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七)新成立社会组织抽逃注册资金或变相抽逃注册资金的;
(八)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相关会计报表,情节严重的;
(九)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开展论坛、交易会、展销会等敛财,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存在涉企乱收费、乱摊派或变相乱收费等问题,影响较为恶劣的;
(十一)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
(十二)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十三)拒不接受或不配合登记管理机关抽查检查、举报投诉调查,产生严重后果的。
附件:1.全省性社会团体年检须知
2.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须知
3.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检年报须知
4.四川省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用表各一张)
四川省民政厅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