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的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

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2022〕17号)有关要求,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切实提高科技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自治区科技厅将组织开展2022年度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考核目的

促进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落实开放共享主体责任,调动相关单位和人员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提高其利用效率和共享水平,增强对科技创新的服务和支持作用。

二、评价考核对象范围

本次评价考核的管理单位为自治区内开展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国有企业等,对其拥有的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原值30万元及以上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自2022年1月1日起到2022年12月31日止,对本法人单位以外的非关联单位、创新创业团队针对科技创新活动开展开放共享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价考核(附件1)。

三、评价考核内容及方式

重点考察管理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开放效果、服务成效三个方面(附件2)。评价考核采取专家组综合评价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评价考核结果,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

四、材料报送要求

1.管理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如实填报《202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自评报告》(附件3)并向主管部门提交评价考核材料。

2.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参评管理单位提交的评价考核材料进行初审,将电子版申报材料及推荐信息汇总表(附件4)于2023年4月21日前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

3.参评管理单位要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对虚报数据、材料获得后补助的管理单位,将列入诚信记录,追回后补助资金,3年内不再安排科技领域相关财政项目资金。

五、联系方式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朱叶丹  0471-6328716

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杜美丽  0471-6328521

席建新  15648144566

 

电子邮箱:dypt2022@163.com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南路78号307室

邮编:010010

 

附件:

1.2022年度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管理单位名单

2.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指标

3.202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自评报告

4.2022年度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推荐信息汇总表

5.不纳入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后补助支持范围的服务清单

6.不适用于开放共享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3年3月29日

 

附件:
附件1.docx
附件2.docx
附件3.docx
附件4.docx
附件5.docx
附件6.docx

 

关于开展202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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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内蒙古自治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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