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发展,根据中央、省文件精神,全面整合自2016年以来我市陆续出台的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文件内容以及审计督查意见建议,制定了《杭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发文。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
3.《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5.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46号);
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
7.《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浙财金〔2020〕43号);
8.《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6〕6号);
9.《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质量就业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22〕81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8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本部分涉及《办法》的文件依据、创业担保贷款的定义和类别、经办机构的综合评定等内容。
(二)贷款条件和用途。本部分规定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条件和贷款用途。
(三)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本部分明确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贷款利率上限和期限等内容。
(四)贷款担保。本部分明确了创业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的设立、作用和管理,担保基金承担一类贷款责任余额规模和代偿比例,以及一类贷款代偿后追偿等工作。
(五)贷款管理。本部分规定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程序,经办银行业务资格管理,逾期贷款借款人失信备注等内容。
(六)贷款贴息、经办机构奖补。本部分规定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标准和申请程序,明确了经办银行手续费补贴、受托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和经办机构目标任务奖补的具体标准和申请流程,以及一类贷款代偿流程等内容。
(七)部门职责。本部分明确了各级人力社保部门、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财政部门等创业担保贷款相关业务单位的工作职责。
(八)附则。本部分对区、县(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执行要求、商议路径、新老政策衔接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废止了1个前发文件。
四、施行时间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叶金香 电话:8721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