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福建省科技伦理专家和福建省科技伦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候选专家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直有关单位,各高校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的通知》,按照《福建省科学技…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直有关单位,各高校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的通知》,按照《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九部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意见的任务分工〉的通知》,提升我省科技伦理治理能力,在全省范围内征集科技伦理专家和筹设的福建省科技伦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候选专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科技伦理专家

(一)征集范围

全省各企事业单位、协会、学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从事医学、生命科学、人工智能、实验动物等领域研究且与科技伦理管理相关的技术人员,以及伦理学、法学、科研管理等相关管理人员。

(二)入选条件

1.依据《福建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入选专家应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作风严谨,诚信廉洁地履行职责。不得是失信被执行人,无科研失信和违纪违法行为。

2.熟练掌握国内外科技伦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指南规范等。

3.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等在国内外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的专家年龄不在此限。

4.科技伦理从业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目前承担科技伦理审查工作(含非本机构的社会人士);

(2)曾担任过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承担科技伦理审查工作累计1年以上;

(3)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含副高)且参加过科技伦理培训。

5.各单位推荐的科技伦理专家数量不限,对目前承担科技伦理审查工作非本机构的社会人士也可以予以推荐。

二、征集福建省科技伦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候选专家

为推动设立福建省科技伦理专家咨询委员会,面向全省征集福建省科技伦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候选专家,推动科技伦理治理的决策咨询,为将来设立的科技伦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学术性、专业性专家咨询提供有力保障。

(一)候选专家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2.能够准确把握科技伦理工作正确方向;开展过科技伦理研究或熟悉本领域的科技伦理治理工作。

3.从事医学、药学、医疗器械、人工智能、生命科学、农业、实验动物、伦理学、法学、教育学等领域专家学者。

4.应当是各专业领域中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代表性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知名专家,来自企业的专家可放宽职称要求。

5.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等在国内外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的专家年龄不在此限。

(二)推荐要求

1.科技伦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候选专家的推荐与前面的科技伦理专家推荐工作相对独立,属于本次征集的科技伦理专家的,可以从中择优予以推荐作为专家咨询委员会候选专家;对目前承担科技伦理审查工作非本机构的社会人士,经征求其本人意愿后也可以予以推荐。

2.各单位根据高层次、代表性的原则,按照候选专家条件第3点所列领域进行推荐,推荐的其中同一领域的候选专家人数一般不超过5名并按照优先度进行排序。省卫健委、工信厅、教育厅、农业农村厅等省直部门推荐人数不受此限。

三、入选推荐流程

各有关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专家(人员)登录福建省科技厅基础支撑系统(网址:http://xmgl.kjt.fujian.gov.cn/zhicheng.do,或从http://xmgl.kjt.fujian.gov.cn切换)人员注册,在线填报信息并提交。已注册提交过的专家(人员)无需重复注册。请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省直部门等)将《科技伦理专家推荐汇总表(含已注册和新注册专家)》《福建省科技伦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候选专家推荐汇总表(含已注册和新注册专家)》盖章后(电子版请发送联系信箱),于2023年4月25日前邮寄至省科技厅监督处。科技伦理专家信息经省科技厅审核通过后予以统一入库。

人员注册(http://xmgl.kjt.fujian.gov.cn/zhicheng.do

 

四、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福建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

联系电话:0591-87881009,87887536

电子信箱:csm@kjt.fujian.gov.cn

邮寄地址:福州市北环西路122号科技大厦,邮编:350003

 

附件:1.科技伦理专家推荐汇总表

2.福建省科技伦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候选专家推荐汇总表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3月30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福建省科技伦理专家和福建省科技伦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候选专家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福建省科技伦理专家和福建省科技伦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候选专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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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福建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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