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1〕27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工作需要,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央企驻辽单位和省属单位增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已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登记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央企驻辽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需增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的,经央企集团同意后,参照《关于在全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20〕22号)和《关于印发<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辽人社规〔2021〕1号)的要求,向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卷。申请增加的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不得超过其央企集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范围。
二、已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登记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省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需增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的,参照《关于在全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20〕22号)和《关于印发<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辽人社规〔2021〕1号)的要求,向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卷。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工作,评估合格的单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同意增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的备案回执,并抄送申请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登记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央企驻辽单位和省属企业,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期满后,申请继续开展认定工作的,需提交申请报告和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期间的工作总结,央企驻辽单位还需提供人社部同意其央企集团继续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备案回执文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出具同意继续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备案回执。
各地可参照此通知要求,做好本地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申请增项的有关工作。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联系人: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何庆哲 024-22955748
省 人 事 考 试 中 心 王 伟 024-22955819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