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精神,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10月10日,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等17个部门,制定了《江西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举措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举措》),并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
《若干举措》共有6个方面17条措施。
主要特点如下:
一、紧扣了国家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汽车消费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支持和鼓励各地出台促进汽车消费政策措施。7月5日,为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助力稳定经济基本盘和保障改善民生,经国务院同意,商务部等17部门印发了《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涉及6方面12条措施。《若干举措》第一时间将国家有关政策吸收到了文件中。
二、密切了我省实际
根据相关部门意见,文件提出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汽车以旧换新,促进我省汽车更新消费;加快推动宜春市二手车出口业务试点,促进我省二手车出口;加大对赣州开展平行车进口业务的指导,鼓励通过中欧班列、海铁联运等方式进口报关”等符合省情的举措。同时,还将继续发挥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积极支持各地举办各类汽车(新能源车)展览展销活动,继续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进一步扩大我省新能源汽车消费。
三、推进了政策创新
《若干举措》除对原有已执行的政策,如“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和推进二手车‘跨省通办’政策”等在文件中作了进一步重申外,还新增加了“发展汽车文化旅游”等新内容,如“鼓励和引导各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汽车文化活动,积极发动社会力量组织开展汽车自驾赛事、嘉年华等活动,释放汽车文化体育消费潜力”等,这将进一步推动我省汽车文化发展。
具体内容如下: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
1.促进跨区域自由流通。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政策要求,及时清理阻碍跨区域自由流通的存量政策措施,加大对新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各地不得设定本地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不得对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及消费补贴设定不合理车辆参数指标。
2.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充分发挥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积极支持各地举办各类汽车(新能源车)展览展销活动。继续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下乡支持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活动优惠力度,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使用。执行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3.加大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江西省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目标落实,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引导协调充电设施建设,支持居民区多车一桩、相邻车位共享等合作模式。新居住社区要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各地相关部门应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加快推进高速服务区充电桩扩容工程和换电站建设,进一步提升高速服务区充换电站服务保障能力。支持A级以上旅游景区在营运车辆停车场、景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其中全省4A级以上旅游景区按不低于2%车位比例配建充电设施。加强电网规划滚动修编,提升调整公路沿线配变供应能力。积极推进充电运营企业平台互联互通,进一步优化充电桩(站)布局,提升公共充电网络服务体验。
(二)规范活跃二手车流通
4.规范企业经营范围。明确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经营活动的相关市场主体属于一般事项(需备案),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所需形式材料,登记主管机关依法予以登记。
5.加强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和信息通报。加强宣传引导,督促指导汽车流通企业落实《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关于备案的有关要求,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商务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税务部门推送汽车销售企业备案信息;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定期向商务部门反馈车辆上牌、交易等相关数据。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
6.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明确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按国家有关要求,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交管部门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公安交管部门凭企业反向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7.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和推进二手车“跨省通办”政策。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外,对环保检验合格的车辆不得设置限制迁入措施,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业跨区域经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依法开展机动车登记,全面落实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等便民措施,进一步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促进二手车流通。
8.支持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转让登记手续。便捷二手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各设区市商务部门及时将企业备案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申请,及时为已备案企业办理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关登记归类手续。
9.促进二手车出口。加快推动宜春市二手车出口业务试点,通过扩大二手车出口及售后服务体系的完善,进一步带动汽车上下游配套产业和服务共同“走出去”。
(三)促进汽车更新消费
10.鼓励开展汽车以旧换新。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严格审核车辆产品公告、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等证明、凭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办理相关业务,以促进老旧车辆淘汰更新。
11.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按照相关法规及《江西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实施办法》(赣商务规字[2021]1号)的要求,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施行前已取得资质的企业,重新认定资质期限延期至2023年3月1日。加大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原则上应为工业用地,对已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及本文件印发后3个月内获得用地审批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在建项目,按已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支持各地将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设项目工业用地范围纳入征收土地成片开发方案。
(四)推动汽车平行进口持续健康发展
12.优化平行车进口通关流程。加大对赣州开展平行车进口业务的指导,鼓励通过中欧班列、海铁联运等方式进口报关,采用“线上线下”指导企业办理报关、验估等手续,用好两步申报、提前申报、预约通关、关税保证保险、汇总征税等叠加政策。对进口平行汽车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直接在赣州海关签发汽车进口证明书、随车检验单。
13.推动平行车进口持续健康发展。落实国家关于平行进口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支持进口企业和授权经销商取得原厂的技术参数,允许进口企业对进口车型持续符合国六排放标准作出承诺,在环保信息公开环节,延续执行对平行进口汽车车载诊断系统(OBD)试验和数据信息的有关政策要求。
(五)优化汽车使用环境
14.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鼓励各地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因地制宜,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有效保障基本停车需求。在符合规划且征得利害相关居民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利用拟改造小区及周边的存量土地建设停车设施,提升环境品质。将缓解停车难列入2022年民生实事工程,持续扩大公共停车设施的有效供给。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强化资金用地政策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申报政府专项债券。
15.发展汽车文化旅游。鼓励和引导各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汽车文化活动,积极发动社会力量组织开展汽车自驾赛事、嘉年华等活动,释放汽车文化体育消费潜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建设汽车自驾运动营地,引导在现有各类具备条件的旅游场所、停车场等基础上,对照《汽车自驾运动营地建设要求与开放条件》进行提升改造,完善相关商业配套设施,为汽车自驾运动营地产业发展夯实设施基础。鼓励各地打造汽车自驾精品线路,依托精品线路连接汽车自驾运动营地,拓展营地运动功能,满足各类参与汽车自驾运动人群的消费需求。
(六)丰富汽车金融服务
16.加大汽车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开发汽车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优化审贷流程,促进汽车消费贷款市场发展。
17.提升汽车金融服务水平。积极为汽车制造企业提供投融资等金融服务,深入开展“金融保链强链行动”,组织金融服务团深入汽车产业链企业开展精准帮扶;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加强合作,增加金融服务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