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金蓝领”技能人才引进行动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 年 2 月 20 日
珠海市“金蓝领”技能人才引进行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产业第一”决策部署,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与健康四大主导产业和智能家电、装备制造、精细化工三大优势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重点产业集群),加大技能人才引进力度,根据《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坚持“产业第一”加快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若干试行措施及考评方案的通知》(珠委办字〔2022〕21 号)、《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珠字〔2018〕6 号)精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决定实施“金蓝领”技能人才引进行动,大力引进一批高技能人才、市外技工院校毕业生和实习生,着力解决重点产业集群技能人才急需紧缺和培养储备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业从市外新引进且全职在本市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杰出人才和各类技能人才,具体包括:
(一)重点产业和科技创新领域用人主体清单企业(以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创新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招商署制定的清单为准)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杰出人才,以及具有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和毕业学年顶岗实习生(职业院校须为高职及以上层次);
(二)其他企业引进本市紧缺职业(工种)(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最新目录为准)上述各类技能人才。
第三条 申请新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工作奖励条件:
(一)引进时获得“中华技能大奖”、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奖项、全国技术能手;
(二)与引进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依法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申请新引进高技能杰出人才工作奖励条件:
(一)引进时获得省级技术能手;
(二)与引进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依法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申请新引进高技能人才生活补贴条件:
(一)引进时具有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二)与引进企业签订 2 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依法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申请新引进市外技工院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条件:
(一)市外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 3 年内的毕业生;
(二)与引进企业签订 2 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依法在珠海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申请新引进市外技工院校顶岗实习生生活补贴条件:
(一)市外技工院校全日制的毕业学年学生;
(二)与引进企业签订半年以上实习协议且全职在本市实习满半年。
第八条 新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杰出人才工作奖励和各类技能人才生活补贴标准:
(一)对高技能领军人才、杰出人才,按引进时年薪的 50%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工作奖励。高技能领军人才可通过简易程序评定为高层次人才(三类),按规定发放珠海“英才卡”,在子女入学、医疗、公共文化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工作奖励按 10%的比例发放落地即享奖励,剩余部分分别按 3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与高层次人才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二)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等高技能人才每人发放 3.8万元、2.6 万元、1.5 万元生活补贴。生活补贴分别按 0.76 万元、0.52 万元、0.3 万元发放落地即享补贴,剩余部分分别按每年 1.52万元、1.04 万元、0.6 万元分两年逐年发放。
(三)市外技工院校技师班(含预备技师班、职业本科,下同)、高级技工班(含高职,下同)毕业生每人发放 2.6 万元、1.5万元,与高技能人才生活补贴不重复享受(以下生活补贴均不重复享受)。生活补贴分别按 0.52 万元、0.3 万元发放落地即享补贴,剩余部分分别按每年 1.04 万元、0.6 万元分两年逐年发放。
(四)市外技工院校技师班、高级技工班顶岗实习生每人发放 0.7 万元、0.4 万元生活补贴,补贴一次性发放。毕业后留珠就业符合条件的,按市外技工院校毕业生扣除顶岗实习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差额部分进行发放,分别按 0.38 万元、0.22 万元发放落地即享补贴,剩余部分分别按每年 0.76 万元、0.44 万元分两年逐年发放。
第九条 工作奖励、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即可申请,享受待遇期限以在引进企业首次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开始计算,技能人才首次工作奖励、生活补贴申请须在符合条件之日起一年内提交。顶岗实习生生活补贴须在满足第七条补贴条件半年内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十条 申请技能人才工作奖励和生活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登记。新引进人才工作奖励、生活补贴实施常态化受理,由引进企业在技能人才引进服务平台统一登记。
(二)审核。各区负责登记受理和审核,重点对企业和新引进人才资格条件、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薪金纳税、个人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核查,审核时限为受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通过审核的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三)补贴发放。各区编制奖补发放方案并将奖补资金在公示期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拨付至新引进人才银行账户,并负责通知到企业。上述新引进人才在本市辖区企业流动且仍在待遇享受期限内的,可由当前所在企业向所在区继续申请剩余部分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享受的奖补待遇:
(一)新引进人才离开本市辖区企业的;
(二)享受奖补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第十二条 新引进人才领取落地即享补贴后半年内离开本市辖区企业的须退回其享受的奖补待遇。
第十三条 引进企业应严格核查申报材料,确保真实性、完整性,不得为本企业不符合条件或非本企业员工申请奖补。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对有违规申报情形且未履行所作出承诺内容的,依法依规将相关履约践诺信息录入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5 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新引进人才的奖补申请。申请人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奖补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依规录入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取消该申请人申请资格,已经获取奖补的,应当退回奖补资金及利息。
第十四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并接受社会监督,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补资金,先在受理申请部门的区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事后由市、区财政按现行税收收入分成比例定期结算分担,涉及市级承担部分的支出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珠海市企业新引进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青年人才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珠人社〔2019〕97 号)中高技能人才部分不再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