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构建“4567”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石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2—2024年)》(黑石墨组发〔2022〕2号)落地实施,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黑龙江省支持石墨企业应用转化新技术实施细则》、《黑龙江省支持石墨深加工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实施细则》、《黑龙江省支持石墨尾矿综合利用实施细则》3个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黑龙江省支持石墨企业应用转化新技术实施细则
2.黑龙江省支持石墨深加工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实施细则
3.黑龙江省支持石墨尾矿综合利用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4月6日
附件1
黑龙江省支持石墨企业应用转化
新技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承接和转化解决制约石墨产业发展的一批关键共性“破瓶颈”技术,推动我省石墨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石墨产业振兴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黑石墨组发〔2022〕1号)、《关于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石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2—2024年)>的通知》(黑石墨组发〔2022〕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落实支持石墨企业应用转化新技术补助政策一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共性“破瓶颈”技术,是指由企业申报,经省工信厅组织专家对生产技术工艺进行认定,经认定为先进“破瓶颈”技术工艺,并列入共性“破瓶颈”技术清单。
第二章补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补助对象是指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于2022年1月1日以后承接共性“破瓶颈”技术的企业。
第五条申报补助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接“破瓶颈”技术的石墨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手续齐备。
(二)企业生产销售的“破瓶颈”技术产品应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并符合相应技术指标。
(三)企业年营业收入应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等。
(五)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补助标准
第六条承担“破瓶颈”技术并经第三方认定符合补助要求的石墨企业,按其承接转化“破瓶颈”技术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房屋、厂房等土建等费用)10%给予事后补助,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申报程序与资金拨付
第七条每年集中进行申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报。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申报通知,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各市(地)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企业申报,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联合呈文上报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
(二)信用审核。由市(地)工信局协调属地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失信、异常经营、税收违法等情况),省工信厅协调相关厅局对申报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复审。
(三)工艺审核与产品质量检测。省工信厅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企业承接“破瓶颈”技术的工艺、产品质量、环境干扰等进行评价。
(四)财务审核。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符合技术条件的企业年销售“破瓶颈”技术产品营业收入和承接转化“破瓶颈”技术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房屋、厂房等土建等费用)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拟补助分配意见。
(五)公开公示。通过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审核过程和结果提报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拨付补助资金请示。
(六)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补助资金。
第九条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履行申报项目监管职责。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市地工信部门按照省级主管部门要求,负责政策兑现的申报及其他相关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内容符合要求,依法依规履行申报责任;市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做好政策资金支付工作,按照资金分配下达要求,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条参与评审专家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工信厅对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审核报告失真的专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企业,将依法追回补助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资格,同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省工信厅依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部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在每年年度终了60日内报告年度绩效自我评价报告;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省级工信部门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做好财会监督、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评价结果将成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有效期期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补助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现行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符合其他奖补政策的,按照“单一政策申报”“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
附件2
黑龙江省支持石墨深加工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石墨深加工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强度,促进石墨行业绿色转型升级,依据《关于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石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2—2024年)>的通知》(黑石墨组发〔2022〕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为实现节能改造的实际效果,以企业年度总能耗下降为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奖励对象是指采用先进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以及数字赋能等手段实施节能改造的石墨深加工企业。
第四条申报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手续齐备。
(二)以石墨精粉为原料生产的高纯石墨、负极材料等石墨深加工产品(石墨采选企业与项目除外)。
(三)近两年营业收入均在2000万元以上,且上年度同比增长10%以上。
(四)通过实施节能改造,上一年度同产值综合能源消费量同比下降10%以上。
(五)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改造后的产值、综合能源消费量可证明、可监测、可核算。
(六)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等。
(七)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奖励资金额度
第五条对同产值综合能源消费量同比下降10—20%的,每户企业年奖励50万元,同产值综合能源消费量同比下降20%以上的,每户企业年奖励100万元。
第四章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组织申报。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申报通知,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各市(地)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企业申报,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联合呈文上报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
第七条信用审核。由市(地)工信局协调属地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失信、异常经营、税收违法等情况),省工信厅协调相关厅局对申报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复审。
第八条财务与同产值能源消费量审核。省工信厅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年销售收入、同比增长、同产值综合能源消费量等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拟奖励分配意见。
第九条公开公示。通过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审核过程和结果提报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拨付奖励资金请示。
第十条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准获批后,由省财政厅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履行申报项目监管职责。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市地工信部门按照省级主管部门要求,负责政策兑现的申报及其他相关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内容符合要求,依法依规履行申报责任;市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做好政策资金支付工作,按照资金分配下达要求,及时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参与评审专家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工信厅对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审核报告失真的专家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企业,将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资格,同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省工信厅依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部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在每年年度终了60日内报告年度绩效自我评价报告;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省级工信部门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做好财会监督、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评价结果将成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有效期期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现行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符合其他奖补政策的,按照“单一政策申报”“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
附件3
黑龙江省支持石墨尾矿综合利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企业投资建设石墨尾矿综合利用项目,提高石墨尾矿资源利用率,依据《关于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石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2—2024年)>的通知》(黑石墨组发〔2022〕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为实现石墨尾矿规模化高效利用,以年度实际利用石墨尾矿量为依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第二章补助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补助对象是指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以石墨尾矿为主要原料生产符合国家综合利用产品规定和技术标准的企业。
第四条申报补助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手续齐备。
(二)上年度实际利用石墨尾矿量在1万吨以上。
(三)具有完善的生产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等。
(五)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补助资金额度
第五条对上年度实际利用石墨尾矿总量达到1万吨的项目或企业给予20万元的补助,每增加1万吨,补助金额增加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组织申报。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申报通知,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各市(地)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企业申报,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联合呈文上报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
第七条信用审核。由市(地)工信局协调属地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失信、异常经营、税收违法等情况),省工信厅协调相关厅局对申报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复审。
第八条综合利用审核。省工信厅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企业开展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对申报企业所利用石墨尾矿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生产工艺、技术条件和要求等进行符合性判定。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价结果,提出资金意见。
第九条公开公示。省工信厅根据综合利用评价结果提出拟推荐补助资金企业名单,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期满后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拨付补助资金请示。
第十条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准获批后,由省财政厅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履行申报项目监管职责。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市地工信部门按照省级主管部门要求,负责政策兑现的申报及其他相关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内容符合要求,依法依规履行申报责任;市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做好政策资金支付工作,按照资金分配下达要求,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参与评审专家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工信厅对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审核报告失真的专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有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企业,将依法追回补助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资格,同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省工信厅依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部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在每年年度终了60日内报告年度绩效自我评价报告;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省级工信部门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做好财会监督、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评价结果将成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有效期期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补助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现行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符合其他奖补政策的,按照“单一政策申报”“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