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各地(市)科技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西藏自治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藏科发〔2018〕2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现就我区2023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
2.企业从事《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4.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从事《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企业的总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由各地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确认。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暂行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申报流程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暂行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企业申报
1.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http://tas.innocom.gov.cn/)(以下简称:技先平台)中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注册登记,并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由认定管理办公室核对企业注册信息,确认激活后,企业完成注册登记。
2.完成注册登记的企业,登录“技先平台”,按要求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企业在线打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连同相关附件按材料顺序装订成册(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并将书面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报送至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区科技厅)。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注册登记表;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3.企业法人代码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获国家或自治区(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或科技奖励证明,获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证明等复印件(可选报);
5.企业员工花名册(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学历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7.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的外包合同、开具发票或收汇证明,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商务部门认可的服务收入证明材料;
8.企业对生产经营地的情况说明(自用房屋,需提供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租用房屋,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产权证件、租金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四、有关要求
1.申报时间。拟申报企业请在2023年7月30日前完成网络填报及纸质材料报送工作。
2.材料报送地址。请在规定时间内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西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市场部(拉萨市北京西路19号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号楼四楼)。
3.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认定管理机构将按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西藏自治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联系人:索朗央金 扎西普尺
联系电话:0891-6837871(西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市场部)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