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沈阳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713号)的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713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决策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目录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对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承办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程序提请调整。

三、承办单位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法定程序证明材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不代表代众查策立场,代众查策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给予任何担保、暗示和承诺,仅供读者参考,政策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政策容影响到您的合法权益(内容、图片等),请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及时删除处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