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服务产业〔2020〕55号),现将申报2023年度宁波市会展业发展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23年度期间举办的且符合补助或奖励条件(见附件1)的市场化展会和会议项目,以及年营收增长较快的会展企业。
二、申报程序
(一)预申报。符合本通知附件1第一、二、三、五条申报补助或奖励的展会和会议项目实行预申报制度,原则上在项目举办前15个工作日填报附件2表格,扫描后发送至邮箱(nbhz0574@163.com),邮件主题处注明“宁波市会展业发展资金预申报”。逾期未提交预申报表的,视作自动放弃。
(二)正式申报。经预申报和符合本通知附件1第六条第(二)(三)款奖励条件的展会、会议项目,补助或奖励正式申报材料需在举办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符合本通知附件1第四条补助条件的企业,正式申报材料需在4月底前报送;符合本通知附件1第六条第(一)款奖励条件的展会项目,正式申报材料需及时报送。除特殊情况外,逾期未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
报送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18号发展大厦A座1123室(宁波市服务业局会展物流处);联系电话:0574-89382492。
三、审核流程
(一)市服务业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补助或奖励的展会和会议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二)市服务业局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三)根据审核结果,市服务业局结合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提出支持对象及资金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在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宁波会展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服务业局下达资金拨付文件。
四、其他事项及要求
(一)有关参照文件可从“宁波会展网”(www.nb-expo.org)上查阅,相关申报表格从该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二)请各申报单位按附件7相关材料清单顺序排版,印刷整齐清晰,装订成册,提交一式两份。
(三)对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展会和会议项目不予补助或奖励。
(四)对2023年度在本通知印发前已举办的项目,原则上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如本年度我市会展业支持政策发生变化,将及时发布补充通知。
(六)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宁波市服务业发展局所有。
附件 1.2023年度宁波市会展业发展资金申报条件及要求.pdf
宁波市服务业发展局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