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2〕1号),加强海南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一、出台目的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2〕1号),加强海南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二、出台依据

主要依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14〕2545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琼府〔2019〕61号)、《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2〕1号)和有关规定。

三、功能定位区分

由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投资大、风险高、周期长,遵循“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需要开展大量的预制研究和前置工作,海南要想有所突破,需主动融入国家战略,加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布局和投入,先建设、预研,发挥科技创新策源作用,催生战略性新兴产业,再争取国家立项。

本办法将海南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定义为“为提升突破科学前沿、实现技术革新、推动产业变革的能力,依托高水平创新主体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复杂科学研究装置或系统,是长期为工程和科研活动提供服务、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公共设施”,在目标定位、建设难度、投资强度等方面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有所区别,可在发挥支撑引领我省重点行业领域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作用的同时,一并加强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的预研储备,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四、整体结构

《海南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由总则、立项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管理、开放管理、监督检查、附则7个部分共34条组成。

五、主要内容要点说明

(一)总则。主要明确本办法的制定目的以及科技设施管理部门职责。

(二)立项管理。主要明确科技设施建设原则、申报材料要求、审批流程和权限。

建设原则是科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组织实施,主要由海南省投资建设,主管单位、依托单位应提供配套经费支持。

申报材料要求是科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依托单位应委托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工程咨询、设计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项目建议书应对科技设施建设的必要性、科学目标、用户需求、投资匡算、开放共享措施、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科技设施实现科学目标的可行性、建设方案的合理性、开放共享的条件和机制、土地落实情况、验收指标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意见或批复。

初步设计应对科技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模和技术参数等进行细化设计,包括说明、资料和图纸等部分,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审批流程是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会同省科技厅对科技设施建设项目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在批复过程中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适用简化审批程序情形的,可简化或合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环节。是省政府决策事项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联合报请省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科技设施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三)建设管理。主要明确科技设施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经费控制等要求,以及验收标准。

依托单位成立建设管理机构,制定技术方案,加强质量、资金、进度、风险、变更、安全、采购等方面合同、档案、信息等的管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主管单位报告。

科技设施建设完成并试运行不少于3个月后,依托单位应提出验收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应在收到验收申请3个月内,会同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设计报告明确的建设内容和性能指标完成情况,财务、资产管理情况,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和保障条件筹措情况,设施设备试运行情况等。验收通过后,方可按程序转入正式运行。

(四)运行管理。主要明确科技设施运行管理机构设置、运行维护、升级改造、阶段考核、退役处置等要求。

依托单位负责科技设施的运行管理。运行经费主要来源于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资金,主管单位、依托单位应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运行经费的安排应结合设施运行和开放共享情况等,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五)开放管理。主要明确科技设施开放共享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科普教育管理等要求。

依托单位应建立科技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制度,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相关技术指标、仪器目录、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并为用户提供技术支持及必要的工作条件。在维护国家安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科学数据共享。

(六)监督管理。主要明确省直相关部门、科技设施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建立健全监督体系要求,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置。

(七)附则。主要明确本办法的施行日期、有效期和解释权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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