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1.中央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提出新的要求。202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省政府办公厅也将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2.省科技计划改革要求项目过程管理细则作出相应修改。原来五大科技计划改为七大科技专项,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实施细则须作相应调整。
3.原过程管理实施细则实施了近两年,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须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4.科研项目管理信息化和无纸化,对过程管理作出相应要求。
5.新的科技进步法出台,对法律责任作出具体的规定,过程管理应充实完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科研项目管理制度,修订形成《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过程管理实施细则”)。
二、主要框架
包括总则、任务书审核与签订、跟踪管理与报告、检查及评估、重要事项调整、终止及延期、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共8章41条。
三、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较修订前,删除1条(第十条)、修改1条为4条,涉及修订的主要条款20条,主要修订内容有:
1.补充完善过程管理实施细则依据。强调科技进步法作为立项评审工作细则制定的上位法。
2.强调在项目管理系统上填写任务书。修改表述:按照任务书有关管理的要求。
3.修改关于重大项目中立项评审的相关表述。科技计划改革已不再设立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原细则中的相关表述作相应调整。
4.预算编制修改。根据国办32号文要求,修改有关预算编制的要求。
5.简化科技报告相关规定表述。我厅同期出台科技报告管理办法,本细则作强调科技报告按相关办法执行。
6.改革重要事项调整审批规定。按国办32号文,调整重要事项审批权限。
7.放宽提出终止项目申请期限。原办法规定,项目承担单位相终止项目,必须在项目实施期届满的6个月(含6个月)前向省科技厅提出终止项目申请。修订稿改为3个月,放宽申请时间要求。
8.申诉不予受理情形增加一条。对省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第三方的财务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申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