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制定《海南省科研机构引进和培育资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引进国内外高端研发机构,进一步集聚优质科技资源,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
二、引进和培育科研机构的界定范围是什么?
本细则所称的科研机构引进和培育是指海南省辖区外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省新设立的科技类科研机构。
三、引进和培育分支机构应符合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1.分支机构应具有国内领先的研发水平,重点是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双一流”高校、国际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在琼设立的研发机构。
2.分支机构应围绕深海、南繁、航天等“海陆空”未来产业,油气化工新材料、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等战略新兴产业等领域,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工程化开发研究、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等,具备在琼进行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开发能力。
3.分支机构科研人员应15人以上,重点研发方向应有稳定的核心团队,重点吸纳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比例不低于80%。
4.分支机构应拥有固定的研发场所,拥有先进的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研发条件,独立集中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研发机构要有稳定研发经费投入机制,投入运营后每年研发投入(含争取科技经费)应达到500万元以上。
5.分支机构应编制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含阶段性预期目标)、建设内容、科研优势、人才团队、组织架构、运营管理、产业化发展、分配机制以及资金筹措等内容,包括量化的、在琼转化的成果和产业化发展目标。
6.科研机构应为2021年6月以来引进,须在我省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设立整建制科研机构,科研经费补助标准如何?
1.在编在岗或全职受聘的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以下简称科研机构科研人员)100人及以上,按上一年度的科研基础设施投入和研发投入总和50%给予科研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科研机构科研人员50-100人(不含),按上一年度的科研基础设施投入和研发投入总和50%给予科研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3.科研机构科研人员30-50人(不含),按上一年度的科研基础设施投入和研发投入总和50%给予科研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科研机构科研人员20-30人(不含),按上一年度的科研基础设施投入和研发投入总和50%给予科研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五、设立分支机构,科研经费补助标准如何?
1.科研机构科研人员50人及以上,按上一年度的科研基础设施投入和研发投入总和50%给予科研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科研机构科研人员40-50人(不含),按上一年度的科研基础设施投入和研发投入总和50%给予科研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3.科研机构科研人员30-40人(不含),按上一年度的科研基础设施投入和研发投入总和50%给予科研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科研机构科研人员20-30人(不含),按上一年度的科研基础设施投入和研发投入总和50%给予科研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科研机构科研人员15-20人(不含),按上一年度的科研基础设施投入和研发投入总和50%给予科研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