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青海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青海建设高原医学研究中心行动方案(2022-2035年)》,推动高原医学研究工作,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于近期开展青海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学科领域和数量
按照我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部署及重大疾病和地方病防控需求,认定5个左右具备条件的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二、申报条件
(一)牵头单位应当是我省三级甲等医院,具备完善的临床研究设施和条件,在申报领域临床诊疗技术处于省内领先水平;
(二)申报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应当联合省内本领域优势单位共建,研究网络成员单位不少于2家,推广网络成员单位不少于5家;
(三)临床医学和转化研究能力突出,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申报前五年内,在申报领域牵头主持过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项目;
(四)具有运行成熟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库、样本资源库等临床研究平台,并有固定场地、专职科研人员以及标准操作规范;
(五)具有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资格或经过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
(六)依托单位能为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等配套条件,应具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保障中心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三、相关说明
(一)已成为某疾病领域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机构不应再申报相同疾病领域的研究中心。
(二)申报单位须填写《青海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青海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方案》,并将申报材料签字盖章后于2023年5月26日18:00前报送至省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
(三)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依托单位,委托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综合评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并公示。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世铭
联系方式:0971-8244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