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制定本制度。
一、评估原则
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专业规范、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评估范围
我局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商贸流通、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我局代起草的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规章(以下简称政策措施)。
三、评估内容
(一)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如违反标准,提出调整建议;
(二)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符合适用例外条例规定,如不符合,提出调整建议;
(三)政策措施出台后对市场竞争状况的影响,是否产生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如产生,提出调整建议;
(四)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情况对政策措施实施的影响;
(五)增量政策措施审查情况;
(六)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情况;
(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成效、存在问题、经验做法等,包括组织领导、机制建设、工作落实、工作质量以及学习培训宣传等;
(八)利害相关人、社会公众以及新闻媒体对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的评价和意见建议等;
(九)信访、国安等市直部门对政策措施实施后社会稳定方面的评价和意见建议;
(十)其他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的内容。
四、评估方式
(一)内部评估
由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各相关科室、政府法律顾问组成评估小组,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项进行评估,分类分步定期开展,形成评估报告。
(二)第三方评估
根据实际需要,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委托工作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五、评估成果
评估成果作为本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价制度实施成效、制定工作推进方案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