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开展第四批“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 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实施办法》(浙科发基〔2021〕40号,以下简…

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实施办法》(浙科发基〔2021〕4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做好我省第四批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省级和市级科研院所,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标准参照《实施办法》。

二、申请方式

(一)在线申报。本次申报通过浙江科技大脑(https://stbrain.kjt.zj.gov.cn)进行。请申报单位选择“法人登录”(如无账号,请先注册),登录后点击“办事大厅”,搜索“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业务办理”,按照要求填报,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核程序。省级科研院所由省级主管部门在线提交审核意见。市级科研院所在线生成PDF文件,下载后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传系统、提交各市科技局审核,各市科技局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对申报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审核意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省科技厅负责审核。已纳入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名单的科研机构发生撤销、更名、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需重新向同级科技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各相关审核部门按照相关审核程序提交审核意见。各审核单位(部门)应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对于无主管部门的省(市)级科研院所,直接向省科技厅(市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

(三)时间安排。本次网上申报和审核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18:00,请各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妥善安排申报和审核时间。该事项的申报采用常年受理,每年5月和10月各集中办理一次。

三、咨询方式

(一)申报政策等业务问题:

厅基础处:仇旭,电话:0571-87054053

(二)注册、在线填报等技术问题:

天正公司:林倩,电话:0571-87054113、85151402

附件: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资质申报书.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4月25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开展第四批“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 核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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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浙江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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