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大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大科高发〔2018〕151号)有关要求,2023年度大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全面启动,各项工作安排如下:

一、2023年度认定(复审)申报工作

(一)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软件技术服务)、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测试平台)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基础信息技术服务)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4.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服务贸易类):包括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中医药医疗服务。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服务贸易类)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见附件1)。
(二)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条件
凡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大连市行政辖区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服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7.凡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新认定上个年度、复审近三个年度)须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登记软件出口与服务外包数据”。(登记联系部门及电话见附件2)
(三)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编制页码、总目录后装订成册)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

2.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以上);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管理章程;

5.新认定企业提交经审计的上一年度(2022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复审企业提交经审计的近三个年度(2020、2021、2022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7.企业技术实力或研发能力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或独占许可协议,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获国家或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或科技奖励证明,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认定证书、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认定证书、IT服务管理认定证书、信息安全管理认定证书、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认定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人力资源能力认证证书或者其他认证证书,获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证明等;

8.新认定企业上年度(2022年度)、复审企业近三个年度(2020、2021、2022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明细表(见附件3),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合同已在市商务局进行合同执行额登记或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需提供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35%以上的票据)、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合同已在市科技局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已核定技术性收入的,出具相关的证明。企业登记(核定)的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达到认定条件规定的,企业可不提供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达不到认定条件规定的,企业须就差额部分提供等额或以上的合同、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
9.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

说明:

(1)以上所有材料【1至9】均需加盖企业公章,扫描成PDF格式电子版材料报送各自所在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纸质材料企业留存备查。

(2)以上所有材料【2至9】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s://fuwu.most.gov.cn)上以附件形式以PDF格式按顺序上传)。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

1.申报程序:企业登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s://fuwu.most.gov.cn)用户登录”,完成注册手续,经激活后通过网络系统(服务事项: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办理入口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并以附件形式上传申报材料2至9】

2.申报时间:认定(复审)企业网上申报时间截止到2023年6月15日。

3.PDF格式电子版材料报送时间地点:2023年6月16日前,高新园区内认定(复审)企业报送到高新园区科技局电子邮箱kjjqfk@163.com联系人:吕璐瑶、齐璇 ,联系电话:0411-84793520、84820326,其他区域认定(复审)企业报送到所在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部门及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见附件4)。

4.PDF格式电子版材料审查报送:各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按提交材料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推荐企业名单加盖公章, 2023年6月23日统一报送市科技局审批办窗口。

业务咨询电话:市科技局高新处  0411-39989886

窗口受理电话:市科技局审批办  0411-65851150

报送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营商环境建设局1楼C区05窗口。

※需要参加复审的企业名单(见附件5)。

企业申报材料经各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形式审查;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意见确定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报请市各相关部门审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报科技部备案后,核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二、2022年度企业年度信息报送工作

(一)报送企业范围:有效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二)报送截止时间:2023年6月15日。

(三)报送方式:电子报送的方式。

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174号)统一要求,有效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完成“上一年度企业年度信息”工作。企业直接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完成年度信息报送。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进入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企业年度信息”事项栏目“新建年度信息”进行填报。在线完成企业年度信息:企业基本信息;上年度企业经营情况;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情况;上年度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情况;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等内容的填报并上传相关附件。填写完毕后提交给大连市科学技术局进行审核。

附件:

1、附件1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doc

2、附件2 软件出口与服务外包合同登记管理事项办理机构.doc

3、附件3 ××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外包收入明细表.xlsx

4、附件4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doc

5、附件5 大连市2020年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doc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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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连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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