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推进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37号),住建部等多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及《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中均对推动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37号),住建部等多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及《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中均对推动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2022年12月省住建厅印发《关于推进江苏省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苏建建管〔2022〕259号),也对全省推进智能建造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划和部署。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智能建造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全面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在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应用,不断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建设成本、提升工程质量及保证施工安全,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建筑产业发展现状、转型发展的要求及在推进装配式建筑方面经验做法,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历经数轮修改和完善,依法完成了网上公示和公开征求意见,依规履行了内部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和集体审议程序,并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后,以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了《关于推进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鼓励政策和保障措施,是开展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创建以及促进全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文件,市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将认真贯彻落实。

二、总体目标

我市作为省会城市和全国24个智能建造试点城市之一,按照“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总要求,《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了从2023年起,紧紧围绕智能建造试点城市8个方面的目标任务,以政府投资大中型项目为重点开展智能建造市级示范培育,引导建设一批带动效应明显的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和示范基地,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提升全行业智能建造水平。到2025年末,全市实现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模以上新建工程项目中普及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建设项目新开工总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60%以上,智能建造适宜技术在政府投资大中型项目中应用占比达到60%以上。

三、主要内容

(一)强化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协同发展。《实施意见》充分体现以新型建筑工业化为载体,实现以数字化、智能化为核心的智能建造技术协同发展总体思路,旨在进一步巩固我市作为首批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已取得的成果,持续加大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推进力度,同时以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创建为契机,全面推进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集成应用,有效解决工程建设面临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二)统筹推进智能建造技术在工程建设各环节应用。智能建造是以智能技术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与以工业化为主导的先进建造技术深度融合形成的工程建造创新模式。《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10项重点任务,包括加大新型建筑工业化推进力度、拓展数字化技术应用场景、提升智能施工管理水平、推进智能制造升级改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打造智能建造示范工程、完善智能建造标准体系、创新智慧监管手段、构建产业互联网平台、加强专业人才培育等,实现设计、生产、施工等环节协同,鼓励和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技术,努力提高全市建筑智能建造水平。

(三)相关鼓励政策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可行性。智能建造技术的应用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为充分调动参建各方的积极性,按照“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将现有各类产业支持政策进一步向智能建造领域倾斜”的总体要求,《实施意见》中明确了7个方面的鼓励政策,主要涉及工程招投标、工地差别化管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财政资金支持、金融服务、税收优惠、评优评奖等。有些政策在我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中得到了很好的应用和落实,如招投标、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有的是根据当前各部门的职能新加入的,如工地差别化管理、评优评奖等,相关鼓励政策对调动参与各方的积极性将发挥重要作用。下一步全市各相关部门将密切配合使之得到有效的落实,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四)充分发挥现有保障机制与监管体系合力推进。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参与主体多、政策性强。《实施意见》中明确由“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全面负责全市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工作推进及国家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建立跨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在组织领导、部门协同、方案论证、动态监管、宣传引导等5个方面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

四、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意见》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相关文件:市政府关于推进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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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南京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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