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关于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文物工作作出批示,国家文物局近期出台的《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文物工作作出批示,国家文物局近期出台的《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明确提出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充分保护文物,并缓解当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紧张难题,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实现文物保护成果社会共享,特制定《暂行办法》。

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利用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文物保护利用中的积极作用,创新机制和模式,盘活文物建筑资源,促进保护管理,推动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融入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起草《暂行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对文物工作全面领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文物保护利用改革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为了真正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丰富全社会历史文化滋养”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坚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坚守文物保护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协调,积极培育多元社会参与主体,创新参与模式(如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认养制度),健全完善监管保障机制等探索出一条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使用和运营管理的新路子。

二、《暂行办法》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

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琼府〔2017〕40号)

5、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文物督发〔2022〕14号)

三、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坚守文物保护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协调,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实现文物保护成果社会共享,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四、《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二十五条,主要针对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养、文博志愿服务两个主要方面,明确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以及参与内容、方式和程序等,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

五、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明确《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海口市行政辖区。

第三条明确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原则,主要有四项:即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自愿参与、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保护第一,始终将保护放在首要位置,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统筹文物保护和利用,促进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六、执行标准、惠民利民举措

(一)关于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内容及方式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内容非常丰富和广泛,《暂行办法》第四条明确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捐资、集资、认养、文创、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参与对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修缮、日常养护、安全防护、环境整治等保护活动。

社会力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可以获得一定时限的管理使用权,参考其他省市较为成熟的立法经验,按管理使用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20年。在管理使用期间,可以利用文物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农村书屋、乡土文化馆和专题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也可以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利用文物建筑丰富城乡业态,充分发挥文物建筑的文化价值和公共服务属性,为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旅游、经营服务、传统技艺传承和文创产品开发等,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

(二)关于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的程序

《暂行办法》第八条确定了文物建筑名录发布制度。由市、区文物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保护管理实际情况,选择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文物建筑,拟定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的文物建筑名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照自愿的原则,鼓励私人将其所有的文物建筑纳入名录,一并公布。公布的文物建筑名录包括文物建筑简介、保护利用需求、所有人或使用人情况等基本信息,供社会力量自主参考选择。

确定社会力量主体后,按照“一处一策”的原则,文物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与确定的社会力量主体签订保护利用协议,明确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现状及清单,修缮保护计划、展示利用计划,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认养年限、退出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国家文物局依据有关规定,并征求各地意见,制订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协议》供各地参考使用,各省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协议文本。

七、注意事项

《暂行办法》要求市、区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强化监管,规范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行为。一是加强事前监督。除发布可供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的文物建筑名录外,还要求文物部门监督文物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与社会力量主体签订保护利用协议,通过签订协议确定相关权利和义务。二是开展事中检查评估。《暂行办法》要求文物部门每年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项目开展检查评估,对发生的违法违规、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危害破坏文物安全等行为的,要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立即终止协议。三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暂行办法》强调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开设私人会所、高档娱乐场所,不得对文物建筑本体造成破坏,不得将文物建筑转让或者抵押、质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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