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三亚市加大零售餐饮业支持力度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亚市加大零售餐饮业支持力度 措施实施细则   为落实《三亚市统筹疫情防控和提振经济增长的行动方案》有关要求,优化《三亚市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全力提振消费需求”…

三亚市加大零售餐饮业支持力度

措施实施细则

 

为落实《三亚市统筹疫情防控和提振经济增长的行动方案》有关要求,优化《三亚市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全力提振消费需求”措施,加大零售餐饮业支持力度,推动经济加快恢复和重振,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奖励标准

1.对2022年第四季度零售业商品零售额同比实现增长的企业,每增加500万元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2022年第四季度餐饮业营业额(计入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部分)同比实现增长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每增加50万元奖励2万元,每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2.对2023年第一季度零售业商品零售额同比实现增长的企业,每增加500万元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2023年第一季度餐饮业营业额(计入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部分)同比实现增长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每增加50万元奖励2万元,每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条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注册地、税务登记地须在三亚市行政辖区内;是企业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单位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零售业(F52)、餐饮业(H62)”。

3.依法合规经营、社会信用良好,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信用中国(三亚)网站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出现涉黑涉恶问题。

4.申报单位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1月、12月)商品零售总额或营业总额(计入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部分)与2021年第四季度(10月、11月、12月)相比较,2023年第一季度(1月、2月、3月)商品零售总额或营业总额(计入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部分)与2022年第一季度(1月、2月、3月)相比较。

5.申报单位2022年第四季度和2023年第一季度商品零售额或营业额(计入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部分)均符合奖励标准的,均可申报。

6.按规定及时、准确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报送零售额、营业额等数据,未弄虚作假。

第三条 申报材料

1.商品零售额(营业额)增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从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导出的证明材料。

3.承诺书(见附件2)。

第四条 审核流程

1.递交材料。申报单位将纸质材料按照规范整理后递交至市商务局消费促进科。

2.审核。申请材料由第三方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核,重点审查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市商务局对审计合格的补贴项目组织审议。

3.公示。补贴项目经审议合格后,在市商务局政务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获批单位。

第五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

1.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或采用伪造、虚报数据等欺骗手段获得扶持资金的申报单位,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将采取不予拨付、追回资金、取消申请资格、列入三亚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诚信体系“黑名单”,依法在信用中国(三亚)网站公开。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其他说明

1.2022年第四季度奖励资金,申报单位应在2023年1月31日前向市商务局提交申请材料;2023年第一季度奖励资金,申报单位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向市商务局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使用A4纸打印,按顺序编排目录、页码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3.本细则中商品零售额(营业额)指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统计平台数据。

4.项目符合其他同类市级及以上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可自主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

5.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附件:1.零售餐饮业企业商品零售额(营业额)增长奖励资金申请表

2.承诺书(模板)

附件1:零售餐饮业商品零售额(营业额)增长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2:承诺书

 

 

三亚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三亚市加大零售餐饮业支持力度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不代表代众查策立场,代众查策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给予任何担保、暗示和承诺,仅供读者参考,政策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政策容影响到您的合法权益(内容、图片等),请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及时删除处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