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四章第八条
1.新落户是指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武汉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
2.新落户会展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会展策划、会展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等相关业务。
3.新落户会展企业应在2022年度或者2023年度,任意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
4.已享受我市其它落户政策(含市、区两级)的会展企业,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本奖励。
5.武汉市注册的会展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首次加入UFI、ICCA会员,每获得一个不同的国际会展机构会员资格,奖励10万元。
二、第四章第九条
1.消费展定义。
符合《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定义,主要面向第三方消费者,以展出消费品和商品销售或交易为目的展销会、交易会等。
2.专业展定义。
符合《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定义。
3.举办规模定义。
本办法举办规模指主办方与展馆签订的展览租赁合同所标明的有效展览面积(不包括开闭幕式场所、现场服务区、会议、餐饮、舞台、比赛、洽谈、签到区等面积)。展馆室外展览面积按0.5系数折算。
4.特装展位
指面积在36平方米(含)以上,除正常照明外主办方不提供任何配置,参展商需自行进行创意设计和搭建制作的展示空间。
5.武汉市举办展览项目取得UFI等国际认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指在《办法》有效期内首次取得。
6.仅支持在专业展馆举办的展览项目。专业展馆是指以举办展览活动为主要功能的永久性建筑物,其名称可以是会展中心、展览中心、博览中心、展览馆等。
三、第四章第十条
1.会议定义。
符合《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定义,一般以论坛、研讨会等形式举办,会期2天(含)以上。
2.住宿间夜数。指1个房间住宿1个晚上被记作1个间夜数,用于计算参会人员入住酒店情况。起始时间不超过会议举办前一日,截止时间为会议举办结束后一日。
3.第十条(二)中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认定采取《办法》有效期内国际、国内权威机构综合排名。
4.武汉市举办会议项目纳入ICCA、UIA等国际权威机构统计范围指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首次纳入。
四、第四章第十一条
1.引进展览、会议项目,是指主办方为非武汉市注册的市场主体,首次在武汉市举办,主办方与展馆、会议中心、酒店等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的展览、会议项目。
2.市政府重点支持展会是指以市政府名义出具申办函或获得市人民政府专门批复的展览、会议项目。
3.申报展览项目引进奖励应提供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引进方与展览主办方签订的引进落户协议、场地租赁合同等。
4.申报会议项目引进奖励应提供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引进方与会议主办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会议主办方提供的参会名单及嘉宾名单、酒店住宿流水单等。
五、第五章第十三条
1.第十三条第(一)项评估审核申请具体要求参照《武汉市展会信息登记工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