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3年修订)》及其适用规则解读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3年修订)》已于2023年3月7日正式印发,并于2023年3月10日施行。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3年修订)》已于2023年3月7日正式印发,并于2023年3月10日施行。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出台,为适应最新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能的调整,保障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全面性、规范性、统一性,需对我局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以及配套标准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20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同时,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形成《适用规则》《裁量标准》修订稿。

三、主要内容及修订情况

(一)《适用规则》制定情况说明

《适用规则》全文共五章二十五条,包括总则、自由裁量权标准及适用条件、自由裁量权实施、保障监督和附则。

《适用规则》明确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程序正当、行政效率、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其中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自由裁量标准》修订情况说明

《裁量标准》主要是在2020年版基础上,根据近年来最新修订的法律法规、新增部门职责等作相应调整。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 进一步完善裁量标准。

一是统一裁量档次的划分标准。参考广州、汕头、成都等城管部门的做法,将从轻、一般、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统一调整为3:4:3的比例;二是结合执法工作实际优化部分裁量因素。在保留原裁量因素基础上,结合省住建厅裁量标准及我市实际新增部分裁量因素。

2.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更新执法事项。

一是新增部分执法事项。根据2020年以来新修订或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新增部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噪声污染、户外广告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裁量。二是删减部分法律已废止的执法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废止、修订情况,删除部分生活垃圾、噪声污染等执法处罚事项。

3.根据部门职责新增部分执法事项。

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增加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方面的行政处罚事项。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3年修订)》及其适用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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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东莞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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