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佛山行业骨干企业开展产业并购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关联领域进行低成本并购,加快稳链补链强链,并进一步做强做大,设立支持佛山行业骨干企业开展产业并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支持佛山行业骨干企业开展产业并购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行业骨干企业开展产业并购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管理、突出重点、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绩效导向、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业骨干企业主要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制造业企业、投资控股平台等企业。产业链重点企业是指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标杆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创新团队设立企业、细分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后备企业或者经市利用和发展资本市场联席会议认定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业并购是指我市行业骨干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为了获得其他非关联企业的控制权(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并实现财务并表,而进行的实际支付金额(包括现金支付或股份支付部分)在5000万元以上的产权交易活动(房地产并购项目除外)。重大并购项目可经市利用和发展资本市场联席会议予以认定,并“一事一议”予以扶持。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区金融局(办)和财政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申报使用专项资金。其中: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编制并执行专项资金预算,负责统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评审、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协助市金融工作局办理资金拨付、清算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财政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区金融局(办)和财政局按职能分工组织本地区所属企业、机构专项资金的申报、初审、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2022年7月4日—2025年7月3日期间成功实施产业并购的行业骨干企业,以及为上述行业骨干企业成功并购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每工作年度市级财政支出上限为3000万元。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行业骨干企业成功实施产业并购进行补助。
1.对行业骨干企业首次成功实施产业并购,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万元。
2.对行业骨干企业通过并购专项贷款成功实施并购并在贷款期间正常还本付息的,按并购贷款实际发生额的2%予以贴息(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月折算),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3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300万元。
3.对行业骨干企业成功实施并购的,对于实际发生的中介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券商、律师、会计师、咨询机构等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5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4.对一个工作年度内为成功并购案例提供专业服务超过3次的证券机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
(二)对通过并购迁入我市的企业进行扶持。
辖内行业骨干企业成功并购控股境内(市外)上市公司,并将其迁入佛山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400万元;成功并购控股境内(市外)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并将其迁入佛山的,按迁入企业净资产价值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并购辖区产业链重点企业。
对于行业骨干企业成功并购辖内产业链重点企业,经认定后,按照实际支付额(包括现金支付或股份支付部分)的1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九条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制定每年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按照扶持政策标准化要求明确申报流程、申请材料与办理时限。申报指南通过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佛山扶持通”)平台发布后由市金融工作局组织申报。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申报要求通过“佛山扶持通”进行网上申报,并同时向所在区金融局(办)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各区金融局(办)对纸质材料以及平台申报记录进行初审或审批后,向市金融工作局提交线上及线下的申报材料及审核结果。市金融工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审核),形成分配建议方案。
第十一条 分配建议方案由市金融工作局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网站为市金融工作局官方网站和“佛山扶持通”平台。在公示期间,对分配建议方案有异议的,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区金融局(办)进行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市金融工作局根据最终公示结果确定扶持资金分配方案。按照有关要求报请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向各区财政局下达资金后进行拨付。
第五章 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会各区金融局(办)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各区金融局(办)应加大对专项资金项目的跟踪服务力度,及时地协调解决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地向市金融工作局及市财政局反映有关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仅为市级财政专项支持佛山行业骨干企业开展产业并购,各区可结合实际另行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企业单位对信息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被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的,追回专项资金,失信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管理,企业从被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三年内停止其申报我市范围内所有专项资金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此前政策措施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