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4日,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为了进一步适用海洋行政执法需要,我局对其进行部分修订,并于2023年2月20日印发了《深圳市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3年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裁量标准》实施以来,一方面填补了特区法规涉及海洋执法裁量标准的缺位。另一方面,《裁量标准》结合深圳地区实际优化完善了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对执法人员查处非法倾废、非法开采海砂等行为提供了指引。经过两年多的发展,深圳地区多部涉及海洋执法规定的出台,相关裁量标准空缺,此外,近年来海洋综合执法工作呈现新的形势与发展,《裁量标准》部分内容或已不适应新的变化需求,有必要对其进行部分修订。
二、目标任务
通过对《裁量标准》进行修订,主要达到以下目标:其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裁量事项——非法倾废裁量档次的判定问题。其二,根据新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增加在深圳海域非法运泥行政处罚的配套裁量规则。其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17号)文件精神,部分违法事项增加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内容。其四,通过增加部分备注事项,进一步释明裁量标准的适用问题。
三、常见问题解答
(一)“两年内因非法倾废行为受过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如何理解?
答:是指当事人因非法倾废行为被执法部门两次及以上立案查获并作出处罚决定后的两年内,再次实施被查获的。
(二)非法运泥作业行政处罚各档次船舶吨位设定标准?
答:截至本《裁量标准》修订之时,我局共办理此类案件6宗。从案件数量来看,此类案件尚未形成统一的判定标准,亟待本次修订予以明确。综合考量,船舶吨位问题借鉴非法倾废行为的裁量规则。
(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程度的违法情节,以重的情节确定违法程度”如何理解?
答:以“序号10使用船舶向海域非法倾倒废弃物”为例。若当事人使用净吨位600以上1000以下的船舶(较重程度)在海上倾倒含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废弃物的(严重程度),当事人的行为同时满足两档裁量标准。综合参考刑事吸收原则、行政处罚择一重处理念,以重的情节确定违法程度较为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