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

市商务局近日印发了《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修订)》,现就相关内容做出解读,具体如下:

 一、修订《实施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3号),进一步优化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加快推动我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国际会展之都建设,市商务局对《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2〕6号)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是什么?

本次修订的重点包括调整申报主体的条件、优化市外国内展的支持条件和标准、“新引进知名品牌展会”的申报条件和相关表述以及部分名词解释。

  一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第二十五条关于“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规定,将申报主体的资格由“在深圳登记的独立法人”调整为“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申请本细则第六条政策的申报单位放宽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精简受理流程,优化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项目的申报和受理流程,取消了“编制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计划及认定组展单位”的相关内容。修订后,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即可按程序申报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项目资助,市商务局不再对组团参展单位进行综合评分和制定参展计划,组团参展单位无需多次提交资料,可以集中精力更好地筹备参展项目。

  三按照鼓励国内外更多知名品牌展会落地深圳、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原则,调整“新引进知名品牌展会”的申报条件和相关表述,如从“支持新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展会”的表述修改为调整为“支持新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展会”,使得资助条款的标题更准确。

  四为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调整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项目相关支持条件和标准,删除原“会务费”相关资助内容,并将“其他展位费”的支持比例由100%降低为50%,将原支持标准中“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调整为“每个项目资助上限80万元”。

  五按照详尽易懂的原则,对《部分表述和名词解释》进行优化,如重新界定了专业展馆的内涵,即以举办展览活动为主要功能(以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的永久性建筑物,其名称可以是会展中心、展览中心、博览中心等,室内展览总面积不低于1万㎡(以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三、修订后申报主体应具备什么条件?

申报主体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是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申请实施细则第六条政策的申报单位放宽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二是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三是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四是申报单位未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五是同一项目获得的市、区资助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四、《实施细则》的实施日期是?

《实施细则》自2023年5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2〕6号)同时废止。

  五、如何申请《实施细则》相关扶持政策?

具体申报时间、途径和程序以我局后续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请多关注深圳市商务局网站及微信公众号。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不代表代众查策立场,代众查策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给予任何担保、暗示和承诺,仅供读者参考,政策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政策容影响到您的合法权益(内容、图片等),请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及时删除处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