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建设及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自然资源局,相关单位、专家: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

 

各地(市)自然资源局,相关单位、专家: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我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发挥专家技术作用,保证我区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项目质量,我厅拟于近期更新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专家库,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家遴选方式

本次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通过公开征集,由专家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单位(退休人员经原工作单位)推荐审核,自然资源厅择优入库,实施动态管理。自然资源厅可根据工作需要特邀国内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入库,实行统一管理。

二、专家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熟悉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能协助自然资源部门处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事件,指导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三)具备资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包含水工环、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地质矿产等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在藏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3年以上(特邀专家除外)。区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藏工作满8年且在藏时间稳定,由本次更新的专家库中3人及以上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专家推荐提出入库申请。

(四)入库专家年龄原则不得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野外调查、应急处置及项目评审、验收等技术支撑工作。

(五)在藏时间稳定,能按时参加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有关工作安排(特邀专家除外)。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三、专家职责义务

(一)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求,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的报告评审、方案论证、项目验收等工作。

(二)协助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培训、调研、应急调查、汛期“三查”等活动。

(三)协助、指导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及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四)自觉遵守自然资源部门各项制度要求,接受各类考核。

(五)服从安排,积极参与我区地质灾害防治政策、技术标准等的研究、制定和建立工作。

(六)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进行论证、评审、咨询,对提出的意见建议负责。

(七)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服务活动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八)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映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主动调查研究,提交相关调研报告或工作意见建议。

四、专家库管理制度

专家库监管实行动态管理机制,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和《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制度和要求进行管理。

五、专家享以下权利

(一)对调研、论证、评审、咨询等项目有知情权,根据需要可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

(二)在参加专业活动和技术服务时,有充分发表个人独立意见权,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按相关规定获取专家劳务费。

(四)批评、检举、揭发技术评审中的不正当行为。

(五)因故不愿继续参加活动的,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它权利。

六、申请材料

(一)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信息登记表(见附件);

(二)身份证、学历证书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业绩证明。

以上材料需提供扫描件(盖推荐单位公章)1份。

七、其他事项

(一)本次专家公开遴选工作自公示之日起,2023年7月24日前,请满足要求的专家(含前专家库专家)将相关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513632836@qq.com)。

(二)我厅将对报名的专家进行审核,并于自然资源厅外网发布公告,确认专家库名单。

(三)如有疑问,可致电0891-6899580(联系人:杜冬冬13698193981;杜高熊15108216472)进行咨询。

附件:附件1 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信息登记表.doc

 

         附件2 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pdf

         附件3  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pdf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3年7月4日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建设及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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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昆明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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