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批复

 沪环法〔2023〕86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1/1405-2023),作为本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请自行印发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此执行。

沪府〔2023〕33号

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沪环法〔2023〕86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1/1405-2023),作为本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请自行印发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此执行。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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