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石家庄市中央创新区认定工作的通知

石科高函〔2023〕15号 各相关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央创新区认定和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石科高函〔2023〕15号
各相关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央创新区认定和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22〕—44),推动建立中央创新区公共服务机制,市科技局决定组织开展石家庄市中央创新区认定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定对象
1.园区已挂牌列入中央创新区建设序列。
2.园区达到《石家庄市中央创新区认定和补助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认定条件,区域规划清晰,服务功能完善。
二、建设补助
1.对中央创新区投资单位,按照中央创新区内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科研设施维修改造、科研用房修缮等科研基础条件建设投资(不包括土建投资和各级财政的建设投资)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补助。
2.中央创新区从2022年11月2日列入后备培育园区名单起到2023年7月31日期间发生的建设投资进行补助,中央创新区认定后产生的建设投资费用不再进行补助。
3.中央创新区运营机构负责整理汇总建设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原始发票、固定资产入库凭证等资料,经归口部门初审通过后上报市科技局。
4.已享受各级财政补助的建设投资不再重复补助。不在中央创新区共享核心区的仪器设备不享受中央创新区补助政策。
三、申报方式及流程
1.中央创新区运营单位编制《石家庄市中央创新区认定申报表》,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订盖章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2.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审核通过后盖章报送至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审核认定申报资料并现场检查场地、设备建设情况,核定建设投资金额,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并公示。
4.对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石家庄市中央创新区,下达认定文件。
四、申报时间
签字盖章的《石家庄市中央创新区认定申报表》纸质材料一式五份、佐证材料一式一份,于2023年8月28日前报送市科技局高新技术科(石家庄市中山东路452号311房间),扫描件电子版发至邮箱:sjzkjjgxc@163.com。
(联系人:杜娟 85089298)
附件: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8月14日

 

关于组织开展石家庄市中央创新区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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