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自治区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内科成字〔2022〕13号),在自治区科技厅认真排查和复核的基础上,经研究,拟对内蒙古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运营管理的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咨询服务众创空间基地、内蒙古知识产权服务中心运营管理的内蒙古知识产权众创众创空间等2家连续2次未报送统计数据的众创空间撤销自治区备案资格,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3年8月22日至2023年8月28日。逾期不予受理。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材料方式向我厅反映,书面意见应列举异议理由及相关事实证据。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请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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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3年8月22日
内蒙古关于撤销有关众创空间自治区备案资格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