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园区改革,更好发挥园区龙头和引擎作用,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深化园区改革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大委办发〔2020〕40号)和《“点菜式”放权赋能工作机制》(大改办字〔2022〕2号),市政府决定向太平湾合作创新区(以下简称太平湾)赋予市级行政职权31项(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范下放行政职权
市交通运输局要细化工作举措,明晰权责边界,压实各方责任,确保赋权规范到位。对于以委托形式下放的事权,要依法与太平湾签订委托书。同时要组织针对性业务培训,加强指导服务,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推动赋权事项全面落地。
二、接住用好下放行政职权
太平湾要按照《关于在太平湾合作创新区开展园区赋权工作全市试点的通知》《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园区赋权全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确保行政审批和后续监管合法高效。市交通运输局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放行政职权的承接、运行情况的监督,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按规定程序收回相关行政职权。
三、加强审管联动确保监管到位
太平湾和市交通运输局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审管联动工作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杜绝出现监管“真空”。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行政执法决定前的指导和监督,太平湾要加强监管力量,保障行政许可、检查和处罚的合法准确,确保下放行政职权有序运行。
附件:太平湾合作创新区赋权目录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4日
附件 | |||
太平湾合作创新区赋权目录 | |||
(共31项) |
序号 | 原市级实施部门 | 事项类型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备注 |
1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 水运 | |
2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现场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 水运 | |
3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行为的处罚 | ||
4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行为的处罚 | ||
5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的处罚 | ||
6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将工程交付使用以及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而擅自将工程交付使用行为的处罚 | 水运 | |
7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行为的处罚 | 水运 | |
8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 ||
9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 ||
10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 | ||
11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等行为的处罚 | 水运 | |
12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处罚 | 水运 | |
13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行为的处罚 | 水运 | |
14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业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行为的处罚 | 水运 | |
15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及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利害关系行为的处罚 | 水运 | |
16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采购、使用不合格工程材料和未进行检验工程材料,不按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施工行为的处罚 | 水运 | |
17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
18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
19 | 市交通运输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备案 | ||
20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检查 | 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 ||
21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项目法人未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行为的处罚 | ||
22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建设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 ||
23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处罚 | ||
24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
25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 ||
26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港口经营许可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征审批 | 一、太平湾应明确监管机构、配齐监管人员和装备并申请相应的行政检查及处罚权。 二、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工作职责,细化纠正机制,确保许可发放符合法律要求。 |
27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港口经营许可 | 港口经营许可证换证 | 一、太平湾在委托事项决定作出前,需提前3个工作日将委托事项相关信息推送至对应业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对委托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未提前报知市交通运输局事项和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太平湾不得以市交通运输局名义行使委托赋予的许可等职权。 二、太平湾应按程序申请港口经营行政及安全检查事权。 |
28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港口经营许可 | 港口经营许可证注销 | 同上 |
29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港口经营许可 | 港口经营许可 | 同上 |
30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港口经营许可 | 港口拖轮经营 | 同上 |
31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港口经营许可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征换证 | 同序号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