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工作要求,根据《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黑科发〔2016〕43号),拟择优建设一批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

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工作要求,根据《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黑科发〔2016〕43号),拟择优建设一批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一)学科类省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应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实验室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实验室原则上应依托1个及以上二级学科建设,包括各高等学校自主设置的目录外二级学科。
2.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研究实力。从事本领域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研究方向清晰,符合国家及黑龙江省发展战略和方向;特色优势明显,建设规划明确,研究实力和水平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内领跑全省,处于国内前列;有承担国家和省级重点科研任务的能力,具备凝聚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3.具有知识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研发队伍。学术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主持过国家级或省级重点科研项目并取得了重要成果,具有团结协作和组织协调能力;拥有一支稳定的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博士学位或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占固定研究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的,原则上在所属学科领域应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依托单位为科研院所的,原则上应具有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和基础。
4.研究团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科技成果。从事所在研究方向3年以上,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拥有相应发明专利或自主创新成果,发表过高水平科技论文,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效果较突出。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的,近3年承担过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发表SCI、EI收录论文数量10篇以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1项以上。依托单位为科研院所的,近3年承担过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获得专利授权等知识产权5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2项以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1项以上。
5.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具备一定规模、相对独立和集中的科研实验场所和良好的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原则上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运行机制合理,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6.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能保证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为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二)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须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或内资控股企业,原则上须是高新技术企业或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的大中型企业(集团)。实验室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
2.研究方向清晰,符合国家及我省发展战略和方向,且主营业务与实验室申请方向属于同一领域。技术创新水平在行业内领跑全省,处于国内前列,内部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带动能力。
3.围绕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及知识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研发队伍,研究团队中固定科研人员一般不少于20人,博士学位或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占固定研究人员比例达到30%以上。
4.拥有一批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近三年承担过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3%以上。拥有相应发明专利或自主创新成果等高水平科技成果,累计获得与申报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对一致的专利授权等知识产权10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3项以上,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效果突出。
5.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一定规模的基础设施条件,原则上实验室集中用房、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用于研究与开发的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500万元。
6.拥有良好的产学研用合作基础。具有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知名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标准制定、人才培养等多种科技交流与合作的经验和条件。
7.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能为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充足的经费保障。
二、申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信息填报。新申请备案省重点实验室需通过实验室主任账号登录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点击“重点实验室备案”,(http://111.41.51.120:8180/pmshlj/index.html#/technologyInnovation?system=kjcxpt),在线填写《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备案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审核推荐。
1.依托单位审核。依托单位在系统内对所填报的备案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提交,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告知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审核。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在线审核后提交申请,地方单位(含企业)申报由市(地)科技管理部门在线审核后提交申请,中直高校、科研院所直接向省科技厅提交申请。
(三)多家法人单位联合申请的,须确定1个依托单位,其他单位为共建单位。
(四)同一单位相同二级学科或领域已建有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的,不得申报。
(五)实验室依托的学科领域及研究方向,应是依托单位重点发展的方向之一。按照研究方向相对唯一性原则,申请备案的实验室不能与现有省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重复。
(六)现有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等创新基地固定人员中的科研人员,不得作为新申报实验室的固定人员中的科研人员。
(七)省重点实验室名称统一按照“黑龙江省XXX(核心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命名。实验室名称要科学、严谨、客观、合理,主要研究方向在突出我省优势和特色的前提下高度集中凝练,避免过于宽泛。
(八)申报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前依托单位须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申报材料等进行论证,并附专家论证签字意见表和专家名单(姓名、单位、职称、专业、联系电话等)。
(九)其他未尽事宜,请依据《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黑科发〔2016〕43号)要求执行。
三、申报时间
重点实验室提交及依托单位审核截止时间:2023年8月28日17:00时
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截止时间:2023年8月31日17:00时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创新基地管理与基础研究处  赵传江 赵立莹
业务咨询电话:0451-82632603
技术支持电话:0451-58688095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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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黑龙江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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