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与黑龙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与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请人)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纳(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与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转让股权信息交互机制,经查验通过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请人)对相关信息及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本通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通告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不代表代众查策立场,代众查策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给予任何担保、暗示和承诺,仅供读者参考,政策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政策容影响到您的合法权益(内容、图片等),请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及时删除处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