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山西省工程系列机电、 化工、轻工、纺织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3〕567号)精神,现就开展2023年度全省工程系列机电、化工、轻工、纺织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3年度全省工程系列机电、化工、轻工、纺织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工程系列机电、化工、轻工、纺织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一)人员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机电、化工、轻工、纺织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评审专业

机电工程专业:机械制造、机械设计、车辆工程、材料加工工程、机电设备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仪器仪表、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机器人、大数据、人工智能。

化工工程专业:化学工程、制药工程、精细化工、化工分析、化工新材料、生物基新材料、储能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

轻工工程专业:轻化工程、包装工程、印刷工程、食品工程、酿酒工程、粮食工程、轻工制品(玻璃、陶瓷等)。

纺织工程专业:纺织工程、染整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纺织材料。

申报人员根据自己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实际,按以上专业申报,凡不属于上述专业范围的不予受理。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高级工程师评审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历条件

须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对在基层一线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20年,且目前仍在一线岗位工作、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学历可放宽到大专。

相近专业是指与本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理科、工科专业,或相关交叉学科专业。长期从事包装工程、印刷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拟申报包装工程、印刷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的,不受所学专业限制。

基层一线是指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在项目或施工现场直接从事或参与具体生产活动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或在县(市、区)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专业技术人才业绩突出指取得“业绩成果条件”1-8项中的一项及以上成果。

(三)资历条件

任工程师满5年,即2018年底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聘任的;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即任工程师满4年,2019年底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聘任的;获博士学位的,任工程师满2年,即2021年底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聘任的。

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且兑现相应岗位工资,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以聘任文件或证书时间为准,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以取得相关资格时间为准。

(四)工作能力条件

任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工程技术项目1项以上,并经相关部门或机构验收通过。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市级或大型企业科研项目、工程技术项目2项以上,并经相关部门或机构验收通过(大型企业科研课题须有企业职能部门的认可和备案)。

3.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中、小型企业科研项目、工程技术项目3项以上,并经相关部门或机构验收通过。

4.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企业新建或技改项目,获得省级以上技改资金支持1项以上,或市级以上技改资金支持2项以上;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科技项目,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资金支持1项以上,或市级以上科技资金支持2项以上。

5.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创建的试点示范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国家级绿色制造试点示范、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等1项以上。

6.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创建的创新中心(平台)获批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1项以上。

7.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编制完成市级以上行业发展规划、大型企业总体规划总计2项以上,并经专家评审和相关部门鉴定认可。

8.主持或作为主要编制人参与编制国家、省(部)级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1项以上,主持或作为主要编制人参与编制企业标准2项以上,并经相关部门审定通过和颁布实施。

9.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研发的拳头产品1项以上,单项产品取得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10.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装备或新材料的开发或推广应用3项以上,已投入生产,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并经相关部门鉴定认可。

(五)业绩成果条件

任工程师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国家科技专项奖1项以上。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得省科技专项奖、市级科学技术奖、大型企业科技奖2项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得市级科技成果奖3项以上。

4.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专利须在有效期内)。

5.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得省级及以上各专业协会颁发的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2项以上。

6.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工程设计或施工项目获市级优秀设计奖1项或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大、中型企业优秀设计奖1项以上或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

7.主持或作为主要编制人参与编制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等正式颁布实施并推广应用。

8.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省级以上科技项目,取得明显突破创新,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获得科技鉴定成果1项以上。

9.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或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技术改造革新、节能降耗等方面成绩突出,或在国家级行业组织的能力验证和实验室比对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或大型企业认可、奖励或表彰,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

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中的“主持”一般为项目课题第1名。“主要技术骨干”指,国家级项目课题2-10名,省(部)级项目课题2-8名,市(厅)级或大型企业项目课题2-6名(包括子项目或子课题)。“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下同)。“主要发明人”是指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发明人。

一项科研项目、课题或工程建设项目多次获奖,只能作为业绩成果的一条,不能重复使用。

(六)学术技术条件

任工程师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著作或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专业学会及专业分会、有博士授予权的本科院校及科研单位主办的学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或被 SCI、EI收录1篇以上学术论文。

2.除1规定以外发表的其它学术论文或专业技术报告总计3篇以上(学术论文达3篇的不再提交专业技术报告)。专业技术报告指:作为主持或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省级以上科研成果,省级以上标准、规程、工法的理论研究,专利,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性方案,产品研制报告,实施项目的技术总结等。专业技术报告中至少有1项形成成果,被正式采纳、引用。

3.作为主要作者,出版1部学术、技术专著,且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同时须提交一篇答辩材料,其内容在2中选取一项)。

学术论文,须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一致,并以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字数不少于2000字。所提交的论文、论著均须附在知网、万方、维普数据库网站检索、验证的下载网页,并加盖本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公章。

学术、技术专著须是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适用于工程师及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参阅应用的学术、技术专著。

专业技术报告须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以论文格式撰写,要求有技术阐述、技术提炼、数据齐全准确、文字通顺,结论正确,字数2000字以上。

学术论文和专业技术报告均可作为答辩材料。使用学术论文答辩的,答辩材料要与期刊内容保持一致。

(七)考核条件

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累计不低于5次(工程类专业学位硕士不低于4次、博士不低于2次、高技能人才不低于4次)。同时,申报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聘用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八)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条件。

(九)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一次以上优秀等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三等奖或省级最高行业奖项最高奖两项以上;

3.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500万元以上;

4.主持完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或省级重点工程项目。

(十)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认定

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职称评审申报渠道,将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成果印证材料报对应高级评委会审核认定相应职称。

(十一)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在生产一线从事本专业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参加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按照《山西省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晋人社厅发〔2019〕55号)确定的标准条件执行。

(十二)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职称评审

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的,首次申报职称评审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资历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其中,流动到事业单位的,将机关和事业单位担任职务合并计算,任科级累计满5年或副处、科级合并计算需5年。

四、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用人单位岗位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具有民营企业工程系列工程师职称,经转其他工程系列评委会评审取得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职称后,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其任现职时间连续计算。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工作岗位后跨系列(专业)申报的,须在现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按规定转评现岗位同级职称,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

(二)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要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在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中要注明申报人学历、资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技术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经单位集体研究同意推荐申报,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三)逐级申报审核。由各主管部门、各市人社局审核后报送高级评委会。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申报。人事档案已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出具鉴定意见,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属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高级评委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出具鉴定意见,经属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高级评委会。劳务派遣员工由劳务派遣单位会同用人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经属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高级评委会。人事档案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管理且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渠道申报职称评审。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申报推荐程序。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严格执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二)严肃申报纪律。严格执行个人申报诚信制和用人单位推荐首审负责制。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参评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对已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申报人所在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格遵守职称评审工作纪律。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要坚决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坚持问题导向,以案促改,强化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坚决纠正和杜绝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严重侵害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对各级主管部门、职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推荐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行为,可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向省人社厅及省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为便于核实、反馈有关情况,提倡反映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351-7676022。来信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南段129号办公区B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邮编:030000。

(四)申报材料报送要求。各单位要在收审材料开始前电话预约报送时间,安排专人统一报送,不受理个人报送事宜。收审材料时间为9月18日至10月20日(工作日)。申报材料采用电子文档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形式报送。报送材料时,须校验相应原件,审核通过后退回。申报评审需填写的表格、申报材料填报装订说明、报送时间安排等,请登录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http://gxt.shanxi.gov.cn)“人事人才”专栏下载和查询。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报送地址:省工信厅8层(太原唐槐园区龙盛街15号)

联系电话:0351-3046939  传真:0351-3046154

电子邮箱:sxgjgc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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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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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山西省工程系列机电、 化工、轻工、纺织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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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山西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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