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区工信局,江北新区、各国家级开发区经发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维护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法治政府等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根据…

 

各区工信局,江北新区、各国家级开发区经发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维护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法治政府等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情况,经对本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

一、对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共4件)

(一)对《关于印发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等3个办法和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试行)等3个清单的通知》(宁工信政策〔2019〕307号)作如下修改:

1.将标题修改为《关于印发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等3个办法和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等3个清单的通知》;

2.将《行政执法全过程影像记录清单(试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试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试行)》修改为《行政执法全过程影像记录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二)对《市工信局关于印发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工信规〔2020〕1号)作如下修改:

1.将标题修改为《市工信局关于印发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将《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3.将第十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四)综合评价AAA级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4.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中如遇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措施,将适时修改完善本办法”。

(三)对《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工信规〔2021〕1号)作出如下修改:

1.将标题修改为《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四)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清单的通知》(宁工信规〔2021〕2号)作出如下修改:

1.《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10处罚依据修改为“《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九条 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生产、进口、销售或者转让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的,由节能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10删除违法情形“设计、建设单位使用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设计、建设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涉及的2条处罚标准;

3.《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序号3不予处罚条件修改为“初次被发现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内,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删除《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13-28项。

二、对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共4件)

(一)关于印发《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经信中小〔2012〕289号)

(二)南京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聚区认定办法(宁经信中小〔2015〕174号)

(三)市经信委关于印发《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宁经信中小〔2018〕293号)

(四)关于印发《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经信中小〔2018〕311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作者: 南京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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