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辽宁文华奖章程》的通知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辽宁文华奖章程》的通知 辽文旅发〔2023〕25号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省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厅机关有关处室: 辽宁省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以…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辽宁文华奖章程》的通知

辽文旅发〔2023〕25号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省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厅机关有关处室:

辽宁省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以下简称“辽宁文华奖”)是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规定,由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设立的省级舞台艺术政府奖。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辽宁文华奖评奖工作,严格评奖标准,我厅拟定了《辽宁文华奖章程》并报请省委宣传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8月29日

 

 

 

 

辽宁文华奖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辽宁省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以下简称“辽宁文华奖”)是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设立的省级舞台艺术政府奖。

第二条 辽宁文华奖评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共辽宁省委关于推进辽宁文艺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及辽宁省关于文艺评奖的有关规定,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唱响昂扬的时代主旋律;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推动创作无愧于民族、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坚持弘扬正道,推出艺术理想坚定、德艺双馨的艺术工作者。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标准、严格程序,提高公信力和权威性。

辽宁文华奖评奖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禁在意识形态和政治导向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作品和违法违规、失德失范产生不良影响的人员参评。

第三条 辽宁文华奖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辽宁文华奖设辽宁文华大奖,在省艺术节上评选,获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省艺术节参评作品总数的30%。设辽宁文华编剧(创作)奖不超过5个、辽宁文华导演(编导)奖不超过5个、辽宁文华音乐奖不超过10个、辽宁文华舞台美术奖不超过10个、辽宁文华表演奖不超过30个,在省艺术节和全省艺术比赛中评选。

第五条 辽宁文华大奖的评奖对象为:省内各种所有制艺术表演团体创作排演的京剧、地方戏曲、话剧、儿童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杂技、曲艺、木偶、皮影戏等作品和主题音乐会、歌舞晚会等。

单项奖的评奖对象为:省内舞台艺术领域具备良好社会声誉和艺术成就的编剧、导演、音乐创作人员、舞台美术人员、演员。

当届无合适作品或人选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三章   评奖标准

第六条 辽宁文华大奖评奖标准为: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展现新时代新气象新成就;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坚持把中华美学精神和当代审美追求结合起来,展现中华审美风范,加强文艺创新,强化精品意识,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用情用力讲好中国故事、辽宁故事,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深受人民群众喜爱,坚持常演常新。

第七条 单项奖的评奖标准为:坚守正道、德艺双馨,有深厚的人民情怀、中华文明情怀,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艺术风格鲜明,在本专业艺术领域具有代表性,具有较高的艺术成就;深受人民群众喜爱。

第八条 已获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的作品,原则上不再参评。

第四章   评奖机构

第九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设辽宁文华奖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发展处。

第十条 辽宁文华奖评奖注重评委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定期更新轮换。成立专家评委组,专家评委按照业界权威、统筹兼顾、门类均衡原则抽取产生,结合实际情况,由评奖委员会办公室适当邀请省外专家参与。

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十一条 辽宁文华奖评奖由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一般分申报、初评、终评三个阶段。

(一)申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评奖工作通知后,由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

(二)初评。通过组织专家评委审看申报表、剧本、视频资料、现场遴选等方式进行,提出评审意见,评委会研究确定入选作品或人选名单。

(三)终评。通过组织专家评委现场观看演出打分等方式进行。评奖过程中如有争议,由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评奖委员会裁定。终评结果在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印发文件,有问题的取消奖项。

第六章   奖励和推广

第十二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为辽宁文华奖获奖作品和获奖个人颁发获奖证书、牌匾(奖杯),积极申请资金给予物质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各地、各单位可以适当方式对获奖作品和获奖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协调组织各级各类媒体,对获奖作品和人员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扩大其影响力和辐射面;组织推荐获奖作品和获奖个人参加省内外重大艺术活动,鼓励将获奖作品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范围。

第七章   评奖纪律

第十四条 辽宁文华奖评奖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规范评奖程序,严肃评奖纪律,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利益交换等不良现象,确保评奖工作风清气正。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参评单位、个人的宴请和请托,不得接受赠送的任何形式的财物礼品,不得借参加参评作品或个人研讨会之机收取报酬,不得徇私舞弊。有上述行为者,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取消有关作品、人员的评奖资格、所获奖项,并将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文华奖评奖严格执行评委遴选、轮换、回避和保密等制度。

第十六条 参评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如实申报演出场次等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不实或违规现象,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申报资格、参评资格、所获奖项,或通报批评等处罚。获奖的作品和人员后续发生违纪违规等问题的,应视情节轻重,取消所获奖项或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辽宁文华奖评奖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以及相关纪检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辽宁文华奖评奖经费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从省财政申请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列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依据本章程制定具体评奖办法,并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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