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国家高新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省级高新区,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科技项目承担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根据科技部《关于做好2023年度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任务安排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我省组织开展好各类创新主体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202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研助理岗位开发主体
高校、科研院所、各类科技企业,以及国家和省实验室、院士创新平台、大学科技园、孵化器等机构是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实施主体,要切实依照本通知要求,充分开发新的科研助理岗位,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含应届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从事科研辅助研究、实验技术、技术经理人、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科研助理岗位工作。鼓励企业等单位自行组织的项目设立科研助理岗位。
二、任务指标
根据科技部的总体部署要求,结合我省2022-2023年度省级科研经费支持情况,以及2022年科研助理工作完成情况,确定各单位2023年度科研助理岗位开发任务指标(见附件)。请各单位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力度,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任务指标。
三、岗位说明
(一)主动作为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科研助理是指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学普及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的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应创新工作机制,采取包括签订服务协议等多种方式选聘科研助理,明确设置科研助理岗位的相关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统筹,支持各级各类科研创新平台和团队(课题组)结合承担项目和经费等情况设置科研助理岗位;鼓励经费较少的课题组联合设置科研助理岗位。各单位要增强选聘科研助理工作的开放性,积极吸纳外部毕业生,不得设置仅招录本校(所)毕业生等限制条件。
(二)明确科研助理经费开支的相关管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自身情况,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可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对于新立项项目,应结合科研助理的聘用情况认真测算经费需求,据实列支;在研项目如需调整预算,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调整。鼓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现有经费渠道,配套专门资金为科研助理岗位提供长期稳定支持。
(三)建立完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助理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深化单位内部科研管理改革,逐步建立起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能进能出、流动顺畅的科研助理队伍。加强科研助理岗位培训和职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提升科研助理能力水平、服务质量,拓宽成长空间,完善科研助理队伍建设长效机制。
四、进度安排
(一)根据科技部要求,请上述各有关单位,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30%-50%岗位发布;7月15日前,完成全部岗位发布,并完成30%-50%任务指标;8月15日前,完成75-90%任务指标;8月30日前,完成全部任务指标。
(二)各单位应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无误、报送信息渠道畅通,报送的数据与本单位报送教育部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系统数据一致。请分别于6月28日、7月13日、7月28日、8月13日、8月28日前将海南省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情况表汇总后报送至省科技厅邮箱zgc_kjt@hainan.gov.cn或单独发送省科技厅联系人。
五、省科技厅联系人及电话
(一)资源配置与管理处联系人:
许克君,65331595,13807570304。
张晓辉,65375257,15261876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