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按照科技部统一部署,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通知》(国科发政〔2021〕270号)规定,现开展“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科研机构名录(第三批)征集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征集条件及方法 1.省级科研院所是指由省委、省政府或各省级部门举办,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复设立,主要从事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研发的事业单位。 符合条件的省级科研院所应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提交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单位三定方案、单位科研总结报告、单位科研资质及科研成果等材料,同时,填报《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科研院所经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以部门发函方式将审核结果及上述申报材料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进行核定。 省级科研院所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参照省级科研院所申报要求进行免税资格核定。 2.地市级科研院所是指由地市级政府或部门举办,由地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复设立,主要从事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研发的事业单位。 符合条件的地市级科研院所应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提交地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单位三定方案、单位科研总结报告、单位科研资质及科研成果等材料,同时,填报《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科研院所经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以部门发函方式将审核结果及上述申报材料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进行核定。 地市级科研院所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参照地市级科研院所申报要求进行免税资格核定。 3.省级转制科研院所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省级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符合条件的省级转制科研院所应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提交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单位三定方案、单位科研总结报告、单位科研资质及科研成果等材料,同时,填报《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转制科研院所经行政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初步审核后,以部门或单位发函方式将审核结果及上述申报材料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转制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进行核定。 4.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免税资格核定工作,按照《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长春海关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吉科发资〔2021〕169号)(见附件2)规定执行,同时,填报《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二、报送要求及时限 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通知要求提供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PDF版本)一份,于2023年10月10日前报送至省科技厅214室。 邮寄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522号 联系人:臧梓竹 联系电话:0431-88973925
附件: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长春海关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 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吉科发资〔2021〕169号)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9月13日
|
附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