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商务局、自贸片区产业促进部、高新区经发部,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商务局、自贸片区产业促进部、高新区经发部,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以及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3〕29号)精神,现将2023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及内容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全球产业分工,拓展新能矿、绿色发展、数字经济、蓝色经济等领域对外投资合作,开展境外优质农产品、能源资源、原材料、先进装备、关键零部件和核心技术等领域投资并购,加强贸易投资融合,更好服务国内大循环。支持境外合作区加快提质升级。

支持企业通过投建营综合发展一体化、多元化融资、三方或多方市场合作等方式,开展对外绿色基建、新型基建合作、推进清洁能源、交通运输、通讯设施、设计咨询等领域的投资合作,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和青岛与上合组织有关国家的投资合作,带动国内装备、技术、服务和标准嵌入国际循环。支持企业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风险评估和风控能力建设。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给予直接补助和贷款贴息支持。

(一)直接补助

1. 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我市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或租赁资源权证之前(不包括设立贸易公司、投融资平台公司),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融资启动阶段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尽职调查费用和合规风险评估费用。

(2)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3)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支持标准:对企业发生并直接支付的前期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前期费用总额不超过项目中方投资额或合同额的10%)。同一企业获得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通过第三方市场合作、投建营一体化、多元化融资等方式实施的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同一企业获得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一个项目享受一次支持,增资项目和国内企业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不予支持。

2. 运保费补助

资源回运运保费补助。企业开展境外农、林、牧、矿业等投资合作,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口岸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5%给予补助。同一企业获得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70万元。

物资运出运保费补助。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用于投资国或地区的境外项目建设所需物资材料、自用物品及防疫物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境外投资2210,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物资3422、退运货物4561、劳务人员自用的生活物资9900),对从境内口岸至境外口岸间的运保费,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3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获得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70万元。

3. 重点项目投资建设

我市企业积极参与全球产业分工,投资并购境外优质农产品、能源资源、原材料、先进装备、关键零部件和核心技术(不包括设立贸易公司、投融资平台公司),给予企业不超过其首期实际投资额5%的费用补助,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上合组织成员国投资项目,给予企业不超过其首期实际投资额10%的费用补助,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70万元。

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经我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省商务厅,并获省认定的山东省本土跨国公司,每个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4. 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

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经贸合作园区,符合当年商务部或山东省商务厅有关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申报标准,经我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荐上报商务部或省商务厅,并获部或省确认的,每个园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开展支持在境外合作区内合作建设发展跨境电商产业园区或公共海外仓,对合作建设并获省商务厅确认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或公共海外仓,且境外合作区提供仓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补助。

5. 对外承包工程新建项目

(1)总承包项目。对新签订合同且已开工的对外承包工程总包项目给予补助:新签项目合同额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补助,同一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40万元;50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补助,同一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40万元。

(2)分包项目。根据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给予补助:营业额当年累计完成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不超过40万元补助;当年累计完成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企业不超过20万元补助;当年累计完成1000万美元以下且项目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上合组织有关国家、设计咨询项目,给予企业10万元补助。同一工程项目不得同时申请总承包项目补贴与分包项目补贴。

6. 对外劳务合作助力乡村振兴项目

对2022年派出来自国家级脱贫县劳务人员,给予每人2000元培训补助。对来自我市东西部协作对口帮扶地区甘肃陇南市、定西市,给予每人4000元培训费补贴。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已培训且申报期派出人员规模在10人以上,非国家级脱贫县给予每人1000元培训补助。

7.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常驻人员及外派劳务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给予补助:申报期投保金额100万元/人(含100万元/人)以上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保险费支出80%给予补助,每人补助不超过1500元;投保80万元/人(含80万元/人)以上,100万元/人以下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企业,按不超过70%给予补助,每人补助不超过1200元;投保50万元/人(含50万元/人)以上,80万元/人以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企业,按不超过60%给予补助,每人补助不超过1000元;投保50万元/人以下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企业,按不超过50%给予补助,每人补助不超过800元。

8. 海外项目保费及承包工程保函手续费

对我市企业向境内保险机构或其在境外的分支机构投保的海外投资保险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保险费、对外承包工程保函手续费(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给予企业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保函手续费支出的50%补助,同一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

对青岛市“走出去”风险保障平台项下企业的投保保费予以重点扶持。其中,对2022年我市企业在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投保的海外投资保险费和对外承包工程保险费,给予企业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70%的补助,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80万元。同一企业在青岛市“走出去”风险保障平台项下申请保费补助的,不得在平台以外申请其它保费补助。

9.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国际旅费和国家标准内的在外住宿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进行定额补贴:港澳台地区每人补助不超过4000元,东南亚地区每人补助不超过7000元,其它地区每人补助不超过1万元。同一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对企业为保障境外项目和人员安全,雇佣或聘请具有资质的境外中资安保公司或机构提供安保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给予企业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补助,同一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10. 境外联络服务平台建设

对按照商务部规定的建设要求,在2023年本专项资金申报前完成“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分平台建设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建设费用60%的补助。同一企业获得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已给予平台建设补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11.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市场开拓活动

对企业参加商务部、省和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开拓对外投资合作市场活动以及各区市组织企业到“一带一路”国家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活动,经青岛市商务局同意确认的,给予补助。对赴境外考察人员往返机票费和国家标准内的在外住宿费等,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进行定额补贴:港澳台每人补助不超过4000元,东南亚地区每人补助不超过7000元,其它地区每人补助不超过1万元。每个企业参加同一境外市场考察活动,补助不超过2人。

(二)融资补助

对我市企业从事境外生产性项目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用于项目经营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或融资租赁给予贴息补助。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贷款合同所列资金用途、实际资金流向应与企业申报项目一致。融资租赁贴息补助参照贷款贴息补助执行。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申报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初与年末平均值的50%(2022年贷款贴息率为1.8375%),实际利率低于平均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的50%;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1.5%,实际利率低于1.5%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贷款贴息与项目投资建设费补助不得重复申报,享受贷款贴息支持累计不超过3年(农、林、渔、矿业项目不超过5年)。其中第一个年度按应贴息额100%计算贴息补助,以后逐年递减20%。当年贴息补助,同一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三)支持限额

为使专项资金更好地发挥作用,扶持更多的“走出去”企业,原则上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专项资金支持累计金额,不超过本年度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隶属于同一最终控制方的企业,均按同一企业核算。

三、申报单位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缴纳税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备案或核准)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3.企业当年度在青岛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未被列入重大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名单;

4.企业节能排污指标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符合绿色发展要求,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不存在山东省财政厅等16部门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中(鲁财资环〔2022〕29号),财政资金不予支持的情形;

5.按规定报送统计月报、年报和项目进展情况;

6.企业未妥善处置纠纷的,申报的项目不予资助。

(二)申报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3.申报项目金额标准:

(1)境外农业合作,研发中心,开展技术、品牌、专利、营销网络等境外并购,中方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境外投资生产性及境外林、渔、矿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4.项目适用时间:每年申报上一年度的项目(项目所在的年度简称为项目年度),所有项目各项数据、指标的适用期间原则为项目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申报及管理程序

(一)申报企业于2023年8月17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区、市留存),提报所在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二)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区(市)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查询网(http://qingdao.chinatax.gov.cn/resourcedata/sswf2019/)、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网(http://www.safe.gov.cn/safe/whxzcfxxcx/index.html)、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信用环保(http://www.credithb.org/)五个平台对申报单位近三年信用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后于8月23日前汇总报送市商务局,逾期不予受理。

(三)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查验申报材料原件,申报材料及要求见附件。根据商务部有关工作要求,请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将所属企业报送的资金申请,在网络系统上(网址:https://emanage.mofcom.gov.cn/loginGov.html)按要求填报申请后,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将纸质材料汇总报送市商务局。

(四)市商务局负责审核项目材料和业务数据,会同第三方机构对各区(市)汇总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核查,出具审核报告。根据审核报告确定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在市商务局网站公示后,申请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下达。

五、监督管理

(一)企业收到合作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各区(市)商务、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形成总结报告,于12月底前将年度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项目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取消申请同类财政补助资格,并将涉事企业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向社会公示。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将相关线索移交职权机关依法追究。

 

附件:1.申报指南

2.申报指南说明

3.企业申报项目真实性承诺书

4.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5.最终控制方证明材料

6.驻外经济商务处意见

7.境外项目可行性研究(前期费用)补助明细表

8-1. 运保费用单据明细表-陆运项目

8-2. 运保费用单据明细表-海运项目

9.申报境外重点项目投资建设费用明细表

10.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22年度银行贷款付

息一览表

11.海外项目保费及承包工程保函手续费支出情况表

12.对外承包工程总包与分包支持资金审核表

13.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审查明细表

14.境外经贸合作区与境外联络服务平台建设支持

资金申报表

15.“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审查明细表

16.境外突发事件和市场开拓费用审查明细表

17.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

18.各区(市)商务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青岛市商务局

2023年8月9日

 

(全程业务服务监督电话:85918132、85918205)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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