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各高新技术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支持海南省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根据《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管理办法(修订)》(琼科规〔2022〕42号)的相关要求,现就申报2023年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型

海南省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包括技术创新载体和成果转化载体两类,其中技术创新载体主要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成果转化载体主要包括省级中试研究基地、省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中心。

(一)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主要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部署,以争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为目标,聚焦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应用为核心,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工程化技术研究,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促进重大基础和应用研究成果产业化,建设我省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省技术创新中心采取自上而下布局和自愿申报并行的方式开展建设。对于省委、省政府统筹布局的技术创新领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组织论证。原则上一个重点产业技术领域只支持建设一家省技术创新中心。

(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根据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细分行业高新技术产品的重大关键、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工艺、技术、装备,为发展我省高新技术产品提供技术支撑。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优先支持升级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开展建设,原则上高新技术产业细分领域一个技术方向只支持建设一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三)省级中试研究基地。省级中试研究基地重点开展科研成果中间试验、放大验证、生产工艺确认、生产线预制调试及技术转移转化配套服务,为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基地采用市场化运作,并对外开放,为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初创企业等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试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省中试研究基地采取自上而下布局和自愿申报并行的方式开展建设。对于省委、省政府统筹布局的技术创新领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组织论证。原则上一个重点产业技术领域只支持建设一家省中试研究基地。

(四)省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中心。省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中心主要依托科研院所、大学、服务机构等设立,重点开展科技成果收集、技术评估、推介对接、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专利许可、技术经纪人才培养等转移转化相关服务工作,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转化的专业化服务中心。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中心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开展建设,原则上一家科研机构只支持建设一个省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示范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1.省技术创新中心一般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等管理上保持清晰的界线,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2.省技术创新中心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民办非企业研究机构等组建。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民办非企业研究机构牵头建设的,至少有2家以上企业参与联合共建;以企业牵头建设的,至少有2家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或民办非企业研究机构参与联合共建,牵头单位与共建单位须签订共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

3.采用非法人形式组建设的,牵头的依托单位须是在我省境内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等法人单位或中央驻琼单位,在相关产业领域具有显著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4.申请认定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实施主体单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有相关产业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具备组织和承担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在行业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有鲜明特色,能够解决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具有较强的创新力和带动力。

(2)具有行业内公认的技术创新优势和高水平科研团队、领军人才,能够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技术创新合作网络的显著优势和能力,归属技术创新中心的固定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不包含临时人员、在读学生),其中中级和高级职称人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数占研发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中心主任具有丰富的科研、管理经验,并获得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3)具有较高研发投入水平,每年归属技术创新中心支出的研发投入不低于300万元(不含各级财政扶持资金)。

(4)具有满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需要的科研办公场所、固定研发场地、科研仪器设备、中间试验和检验检测能力等,归属于技术创新中心专门使用的固定研发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5)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应运营正常、业绩优良,近三年平均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农业领域不少于5000万元),年平均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农业领域不少于300万元)。

(6)有明确的组织架构,有科学合理的章程或规章制度,以及决策、经营、财务、人事、项目等管理制度,激励和利益共享机制,风险共担合作机制,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等规定。

(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鼓励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等管理上保持清晰的界线,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2.申请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施主体单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高新技术产业细分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在省内行业细分领域技术属领先水平;有明确的技术研究发展方向、发展规划和目标。

(2)拥有良好的高新技术产品工程化研究和设计基础,具有丰富的成果转化经验。

(3)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且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归属于技术创新中心专门使用的固定研发场地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4)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团队,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队伍,归属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固定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不包含临时人员、在读学生),其中中级和高级职称人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数占研发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中心主任具有丰富的科研、管理经验,并获得副高以上(含)职称或硕士学位。

(5)采用非法人形式组建的,依托的企业年营业收入一般不低于5000万元,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以上,归属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支出的研发投入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不含各级财政扶持资金)。

(6)有不少于10项的研究开发成果和正在研究开发的项目,开展研究工作成效较好。

(三)省级中试研究基地

1.省级中试研究基地一般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等管理上保持清晰的界线,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2.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依托单位须是在我省境内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等法人单位或中央驻琼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3.申请认定的省级中试研究基地实施主体单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愿意发挥现有中试设施的作用,采用市场化运作,并对外开放,为行业内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中试研究服务;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

(2)采用非法人形式组建的,依托的企业年营业收入一般不低于3000万元,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以上,归属于中试研究基地每年支出的研发投入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不含各级财政扶持资金)。

(3)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归属中试研究基地的专业设备原值总价一般不低于500万元,固定研发场地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4)有健全的管理团队,有较雄厚的专业技术队伍和丰富经验的技术工人,归属于中试基地的固定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不包含临时人员、在读学生),其中中级和高级职称人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数占研发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基地主任具有丰富的科研、管理经验,并获得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5)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和合理的收费标准。

(四)省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中心

1.我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驻琼科研机构设立的转移转化服务中心,为专职二级机构或独立法人机构;我省科技园区、企业等,非我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设立的转移转化服务中心应为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2.对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等管理上保持清晰的界线,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3.申请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中心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知名度;具有稳定的资金投入和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条件。

(2)归属本机构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从事技术转移专职人员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3)拥有或签约的成果储备量不少于50项,有明确的服务对象群体和不少于3个成功的技术转移服务案例,促成的技术交易成交额以申报年度起前3年内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4)非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要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签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协议,期限3年(含3年)以上,保障科技成果来源。

(5)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上述所指的高校一般为具有较强研究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为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或国外同等层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为省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三、申报要求

(一)请各单位按照《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要求组织申报工作。

(二)本年度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0日16:00,市县初审和推荐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7日18:00,逾期申报或推荐将不能参加该批次的评审。

(三)本年度申报实行在线申报和推荐。申报材料需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http://202.100.247.126/egrantweb/)报送。

1.项目单位申报流程。

(1)注册帐号。首次使用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的单位,需按照提示完成注册流程。每个单位只能注册一个“单位管理员”帐号(“单位管理员” 帐号不能直接申报项目),“单位管理员”帐号可以创建本单位“项目申报人”帐号,本单位的“项目申报人”帐号由单位管理员统一管理。(已在本系统注册的单位或人员可以直接使用原账号登陆,不需要重新注册。)

(2)在线填报。申报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员账号登录系统,在线填写申请材料,需要盖章签字的材料,下载页面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确认无误后在线提交至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2.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和推荐流程。

(1)登录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初审和推荐意见。

(2)符合条件的,在线上传相关决策文件并向省科技厅推荐。

业务咨询联系人:李军丰,电话:65307581

系统技术问题咨询电话:65389015

附件:

1.《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管理办法(修订)》

2.海南省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申报书及建设方案提纲

3.海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报书及建设方案提

4.海南省中试研究基地认定申报书及建设方案提纲

5.海南省技术转移转化中心认定申报书及建设方案提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