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临时性安全管控措施政策问答

“低慢小”航空器是指具有“低空超低空飞行、飞行速度慢、不易被雷达发现”等全部或部分特征的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通常指飞行高度500米以下、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飞行目标。

问:“低慢小”航空器具体指什么?

“低慢小”航空器是指具有“低空超低空飞行、飞行速度慢、不易被雷达发现”等全部或部分特征的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通常指飞行高度500米以下、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飞行目标。

问:如何进行无人机实名登记?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需登录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以及本市一网通办“随申办”APP或微信、支付宝“随申办”小程序将自有飞行器的序列号等信息录入,绑定个人身份信息,开展飞行前报备。

问:民用爆炸物品有哪些?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根据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制定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民用爆炸物品共计64种。

问:剧毒化学品有哪些?

剧毒化学品是指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剧毒化学品共计148种。

问:放射性物品有哪些?

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按照生态环境部公告的《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确定。

问:公共交通工具上,禁止携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具体有哪些?

一、易燃物品类

(一)易燃、助燃物品: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氧气、煤气等。

(二)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三)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

(四)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五)遇水燃烧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六)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二、爆炸物品类

(一)弹药:各类炮弹和子弹等。

(二)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

(三)烟火制品:鞭炮、爆竹、礼花弹、烟花等。

三、有毒有害物品:氰化物、汞(水银)、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

四、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五、腐蚀性物品:盐酸、硫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碱液的)等。

六、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含主要零部件)

(一)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三)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仿真枪等。

(四)军械、警械、警棍、弓弩等。

七、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等(含陶瓷类刀具)。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

问:公安机关处罚不听劝阻坚持携带危险违禁品进站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站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不代表代众查策立场,代众查策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给予任何担保、暗示和承诺,仅供读者参考,政策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政策容影响到您的合法权益(内容、图片等),请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及时删除处理。

作者: 上海市政策

上海市 「代众查策小助手」 专线:0451-81320128 转 820 邮箱:workweixinb54ae0@lr5.cn

为您推荐

静安区关于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静安区关于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关于印发《黄浦区建设金融科技集聚区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浦区建设金融科技集聚区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浦区关于优化和加强投资促进工作 推动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浦区关于优化和加强投资促进工作 推动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