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刘五店码头改建工程使用海域的批复

你局《关于刘五店码头改建工程使用海域的请示》(厦资源规划〔2023〕27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批复如下

市资源规划局:

  你局《关于刘五店码头改建工程使用海域的请示》(厦资源规划〔2023〕27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批复如下:

  同意厦门港务控股集团刘五店码头有限公司使用翔安区刘五店村西侧海域2.1067公顷(用海范围坐标详见附件1),用于建设刘五店码头改建工程。项目所在海域等级为三等,项目实施不得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不得占用自然岸线。本项目用海类型为“港口用海”,用海期限至2039年12月1日,其中:浮码头、引桥、接岸平台和码头平台用海面积0.9450公顷,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停泊水域、锚链用海面积1.1617公顷,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

  二、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自批复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三、请你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用海监管,严格落实海域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

  附件:1.刘五店码头改建工程用海范围坐标表

  2.刘五店码头改建工程宗海位置图及宗海界址图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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