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评估,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决定,延长《青岛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青科规〔2021〕12号)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附件:青科规〔2023〕3号关于延长《青岛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doc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1月27日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评估,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决定,延长《青岛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青科规〔2021〕12号)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评估,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决定,延长《青岛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青科规〔2021〕12号)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附件:青科规〔2023〕3号关于延长《青岛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doc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