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科技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部署要求,加快构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充分激发县域发展动力活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我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核定”由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科技部门推荐,由省科技厅核定。各县(市)科技部门根据省科技厅每年印发的关于报送“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有关通知要求,对照《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 (粤科规范字〔2021〕6号)明确的申报条件,研究提出当年所在县(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更新(增补、核减、变更)名单,并推荐至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书面征求所在市民政、财政、税务部门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汇总审核符合条件的机构名单,书面征求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意见后确定最终名单。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并报送科技部。
附件:《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粤科规范字〔2021〕6号)
省科技厅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