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原质检总局2017年第6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四批)》及《水嘴水效标识实施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改环资规〔2023〕1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根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原质检总局2017年第6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四批)》及《水嘴水效标识实施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嘴水效标识实施规则》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2025年1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26年1月1日前加施水效标识。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 利 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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