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3〕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依法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提高应对电力突发事件能力,有效防止次生灾害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我市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重要电力用户一般为专变供电的电力用户。

第三条  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坚持“安全发展、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级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  重要电力用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行业标准要求,落实用电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重要电力用户应确保电源配置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满足《重要电力用户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29328-2018)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运行管理责任制。配置的电气运行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上岗作业。

(二)重要电力用户的一、二级负荷设备及电源接线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

(三)重要电力用户在供电企业发布电网风险预警通知后,应根据生产运行实际和用电负荷特性,做好调试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准备,并合理实施应急保安措施。

(四)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中预防性试验及检修周期要求,委托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相应许可类别和等级资格的企业,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修试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超出试验合格周期的设备,投运前应进行预防性试验。

(五)重要电力用户应编制电力应急预案,必要时供电企业应给予指导,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

(六)重要电力用户应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和电力负荷特性,合理制定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第七条  供电企业应指导重要电力用户加强内部电力设备的用电安全管理,督促用户按照有关要求配置应急电源,满足电网事故条件下保安负荷的用电需求,防止电网供电中断引发事故和次生灾害,并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做好重要电力用户入网管理,严把设备入网验收关,确保用户电力设备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明确双方在电力设备安全运行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二)加强公共供配电设施和涉及重要电力用户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消除供电隐患,确保供电稳定、安全,满足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在执行有序用电、电网事故紧急拉闸限电措施期间,应优先保障重要电力用户的电力供应。

(三)建立重要电力用户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每季度排查1次,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重要电力用户每半年排查1次。

(四)在电网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时,应事先书面告知重要电力用户,并指导用户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五)制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完善相应的运行规范、检修规范和应对事故措施,组织开展专项应急演练和评估,做好应对电力事故的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当发生电力突发事件或供电事故时,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快速抢修和恢复供电,并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六)对全市重要电力用户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级管理,提供用电安全服务,督促和指导重要电力用户编制应对事故应急预案,并将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隐患等问题及时报告电力管理部门。

第三章  重要电力用户类别和范围

第八条  根据目前不同类型重要电力用户的中断供电影响,重要电力用户的分类与范围参见《重要电力用户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29328-2018)。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第九条  根据供电可靠性要求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我市将重要电力用户分为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用户。

第四章  重要电力用户电源配置标准

第十条  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多电源、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当任何一路或一路以上电源发生故障时,至少仍有一路电源能够对保安负荷供电。按照重要电力用户等级,电源配置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一)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来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二)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三)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具备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

(四)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应满足重要电力用户保安负荷允许断电时间的要求。切换时间不能满足保安负荷允许断电时间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应自行采取技术措施解决。

(五)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简化电压层级,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系统设计应按照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执行。

(六)对电能质量有特殊需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应自行加装电能质量控制装置。

(七)双电源或多电源供电的重要电力用户,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不同负荷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采用双电源的同一重要电力用户,不宜采用同杆架设或电缆同沟敷设供电。

第十一条  重要电力用户均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自备应急电源容量至少满足全部保安负荷正常启动和带载运行的要求。

(二)自备应急电源应与供电电源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可设置专用应急母线,提升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能力。

(三)应依据允许断电时间、容量、停电影响等保安负荷特性,综合考虑各类应急电源在启动时间、切换方式、容量大小、持续供电时间、电能质量、节能环保、适用场所等方面的技术性能,合理地选用自备应急电源。

(四)重要电力用户应具备外部应急电源接入条件,有特殊供电需求的电力用户及临时重要电力用户,应配置外部应急接入装置。

(五)自备应急电源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六)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向电网反送电。

第十二条  重要电力用户选用的自备应急电源类型如下:自备电厂;发动机驱动发电机组(包括柴油、汽油、燃气发动机);静态储能装置(包括UPS、EPS、蓄电池、超级电容);动态储能装置(飞轮储能装置);移动发电设备(包括装有电源装置的专用车辆、小型移动式发电机);其他新型电源装置。

 第十三条  重要电力用户新装或拆除自备应急电源、更换接线方式、拆除或移动闭锁装置,要及时向供电企业报告,修订供用电协议。自备应急电源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由重要电力用户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掌握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建立基础档案数据库,并指导重要电力用户排查治理安全用电隐患,安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

第十五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要求,对自备应急电源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预防性试验、启机试验和切换装置的切换试验。

第十六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编制供电电源切换、自备应急电源运行操作和维护管理的规程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定期(至少每年1次)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  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在使用过程中应杜绝和防止如下情况发生:自行变更自备应急电源接线方式;自行拆除自备应急电源的闭锁装置或使其失效;自备应急电源发生故障后长期不能修复并影响正常运行;擅自将自备应急电源引入,转供其他用户;其他可能发生自备应急电源向公共电网送电的情况。

第五章  重要电力用户认定及调整

第十八条  重要电力用户的认定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由电力管理部门组织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统一开展。按照电力用户申请、供电企业核查、电力管理部门认定的程序进行。

电力用户根据自身用电性质向供电企业提出申报,并确保相关材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申报重要电力用户时,应提供电力用户建设项目的等级认定申请及《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电力用户无意向申报认定为重要电力用户的,还应提供突然中断供电无影响的情况说明。

供电企业应依据相关电力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电力用户提供的材料及中断供电的危害程度,对照重要电力用户认定范围,对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进行核查,提出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和意见,报送电力管理部门进行认定。

电力用户对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的,供电企业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电力管理部门,由电力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第十九条  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确定后,应根据需要动态管理,每年审核新增和变更的重要电力用户。

在受理新装电力用户环节,供电企业应根据企业生产负荷特点及《安全评价报告》合理制定供电方案,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供电方案出具设计方案。供电企业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开展中间检查及竣工验收,确保其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满足负荷重要性等级要求。

重要电力用户在行业类别、生产工艺、负荷性质等用电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如实告知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供电企业组织对用电情况开展核查。对不再符合重要电力用户认定标准或已销户的重要电力用户,由供电企业报送电力管理部门认定后,退出重要电力用户管理。

第六章  用电安全隐患整治

第二十条  为保障电网供用电秩序安全正常,维护供用电双方利益,电力管理部门、供电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消除影响电气设备运行的安全隐患。

(一)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共同加强对供用电设备的管理,对公共供电电源设备存在运行安全隐患的,电力管理部门督促供电企业进行隐患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供电企业定期组织重要电力用户开展用电安全隐患排查,出具《隐患整改告知书》,督促用户进行整改,并提供技术指导。用户应在限期内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和时限,隐患整改中需其他用户配合的,其他用户应予配合。

(三)供电企业发现用户的用电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或可能对电网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用户在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将有关情况报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七章  资料保存及保密

第二十一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关于电力安全运行的相关规程、规范,妥善保存、及时更新内部供配电系统的文档、图纸等资料,并保证资料信息与现场实际情况相一致。供电企业要求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相关资料时,用户应予以配合,并确保资料真实、完整。供电企业对用户提供的资料应予以保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安负荷是指用于保障用电场所人身和财产安全所需的电力负荷。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调整变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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