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30日
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市(州)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六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平时考核。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进行,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对举报投诉受理、欠薪案件线索办理、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预警信息处理、源头治理欠薪等情况实时动态评价,按月生成考核结果。
(二)年度考核。
1.自查自评。各市(州)人民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上一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州)人民政府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实地核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市(州)人民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各地组织领导、源头治理、制度建设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等方式进行。
3.部门评查。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所负责的考核事项,综合市(州)人民政府自查报告、实地核查和日常监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形成本部门考核报告和评分结果提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审议。
4.暗访抽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或委托媒体组建暗访组,采取“暗访+明查”方式,对各地畅通维权渠道、作风建设、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调查。
(三)综合评议。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自查自评、实地核查、部门评查、暗访抽查情况,结合平时考核及政法、网信、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省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平时考核分值占比60%,年度考核分值占比40%,同时设置加分项和扣分项。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前六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后两名的;
2.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或重大网络舆情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省领导小组审批,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市(州)人民政府通报,并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市(州)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省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省领导小组对该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市(州)人民政府反馈考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各市(州)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整改,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对欠薪问题高发、制度落实情况差、欠薪违法案件未按期清零、考核中发现存在重大欠薪风险隐患、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极端性事件以及上年度考核结果为C级的市(州),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办。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