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春市科技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科规〔2023〕6号   关于印发《长春市科技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长春科教创新资源优…

长科规〔2023〕6号

 

关于印发《长春市科技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长春科教创新资源优势,培育一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特色园区,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创新密集区,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依据《长春市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市科技局制定了《长春市科技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市科技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长春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13日

 

长春市科技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长春科教创新资源优势,培育一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特色园区,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创新密集区,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支撑长春全面振兴实现新突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春市科技产业园(以下简称科技产业园)是指域内外高校院所或院士团队与县(市)区、开发区在长春市共建,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以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和应用推广为目标,以集聚创新资源、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为核心功能的新型产业载体。
  第三条 科技产业园建设与管理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校地共建”为主要发展模式,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自主创新、重点扶持的基本原则,避免同质化发展。
  第二章 分类与认定
  第四条 根据建设单位和功能定位的不同,科技产业园主要分为研发转化型、产业创新型。
  (一)研发转化型:以研发、孵化、中试为主要功能的园区。
  (二)产业创新型:以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主要功能的园区。
  第五条 科技产业园认定条件:
  (一)建设主体明确。域内外高校院所或院士团队在长春市建设、与属地政府(管委会)签署协议。科技产业园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0平方米,园区物理空间应符合产业发展要求,能够满足处于初创期、加速期及成熟期等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空间需求。
  (二)创新资源优质。依托或联合域内外高校院所优质创新资源,具有稳定的技术成果来源,技术成果具有产业化基础和市场化前景。
  (三)运营管理高效。运营主体原则上应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健全,专职运营团队具备特色产业或相关领域的创新创业、投融资、运营管理等经验,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管理、运营和服务工作。
  (四)发展思路清晰。项目切实可行,符合园区属地主导产业定位,结合本地产业基础优势,有明确、科学的园区发展规划,重点聚焦1-3个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已制定相应的投资和实施计划,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速度较快,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对本辖区内产业发展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五)目标任务明确。具备承接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能力,能够探索出高校科技成果快速本地转化路径模式,明确每年转化科技成果、引进孵化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培养科技人才等目标。
  (六)支持保障有力。属地政府(管委会)重视园区建设,把园区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要载体,建立相应统筹机制,出台支持园区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配有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科技产业园工作。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科技产业园认定程序
  (一)科技产业园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和相关支撑文件。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科技产业园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
  (三)市科技局根据审核和实地考察意见,确定拟推荐校(院)市、区三方共建科技产业园名单及每个园区支持政策,与高校院所或两院院士团队、属地政府(管委会)签署三方共建协议,认定为“长春市科技产业园”。
  第七条 科技产业园申报材料:
  (一)科技产业园建设申报表;
  (二)科技产业园建设方案;
  (三)高校院所或院士团队与属地政府(管委会)共建协议;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 各方职责
  第八条 每个园区成立一个市级科技产业园工作推进专班,由市级领导担任包保领导,成员由市直相关部门、属地政府(管委会)、高校院所、金融机构组成,主要负责产业政策支持、运行监测、重大项目协调推进、考核评价等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科技产业园建设各项工作,制定、兑现科技产业园运营经费补助政策。
  第九条 属地政府(管委会)要整合本地资源,支持科技产业园发展,制定科技产业园建设方案,明确功能定位、空间布局、产业方向、具体位置、占地面积、交付及投入运营时间等内容,制定支持科技产业园发展的相关政策,为科技产业园发展提供服务。要设立创投资金、引进投资机构,或通过与创投机构、科技银行、科技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科技金融活动。要围绕主导产业加大科技型企业招引,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打造创新型企业集群
  第十条 高校院所要发挥学科优势,为科技产业园入驻企业、项目提供技术、人才支撑。围绕区域产业发展规划,推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科技产业园转化,为入驻企业提供实验平台等公共资源,积极整合校友资源,引进校友企业、项目入驻科技产业园,协助科技产业园遴选发展所需人才,举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产业园,在正式运营后,对科技产业园运营主体或高校院所,每年最高给予300万元补助,连续支持三年,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及运行补贴。第一年补助资金在园区正式运营后全额拨付,第二年、第三年补助资金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比例拨付。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科技产业园每季度要向市科技局报送园区建设进展情况,内容包括园区重大活动、重大项目进展、企业重要科技成果等。
  第十三条 科技产业园每年1月底前要向市科技局报送上年度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等情况,主要包括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等。
  第十四条 科技产业园出现运营管理单位、场地面积、业务方向等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及时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经审核不符合科技产业园条件的,不再纳入长春市科技产业园支持范围。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联合属地政府(管委会)对科技产业园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优秀、良好、合格分档给予一定比例后补助支持,考核不合格申报当年不给予后补助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不代表代众查策立场,代众查策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给予任何担保、暗示和承诺,仅供读者参考,政策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政策容影响到您的合法权益(内容、图片等),请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及时删除处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