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3日

 

关于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大连“两先区”“三个中心”建设的战略部署和第六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我市区域性金融中心高质量发展,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对照《大连市对标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快“两先区”高质量发展提升清单》,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设大宗商品交易集聚区

(一)积极引进期货公司总部及其子公司。对新设或引进的期货公司总部,按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6%给予奖励;2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给予奖励;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对新设或引进的期货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子公司按照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4%给予奖励,2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新设或引进的有注册资本金的期货功能性总部(区域管理总部)、一级分公司、首家营业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对新设或引进的期货公司总部、期货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子公司,其缴纳增值税市本级留成部分按照一定比例返还所在县区。

(二)完善商品期货交割服务体系。科学谋划、统筹建设期货交割库,鼓励符合条件的实体企业在连设立商品期货交割库,吸引众多生产、消费、贸易和资本类企业集聚发展,延伸期货产业链条,助力大连航运中心、物流中心建设。对在连新设商品期货交割库或成为集团交割库分库的实体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连申请成为集团交割库的实体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三)积极引进现货贸易公司落户。支持企业开展期货、现货一体化经营,带动更多产业链企业利用期货市场管理风险。支持通过商品期货交易所进行套期保值和开展风险管理业务的现货贸易公司落户发展,上一年度贸易额达到90亿元(含)的现货贸易公司,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

(四)支持沙河口区建设大宗商品交易聚集区。突出大连商品交易所的龙头带动作用,推动大连商品交易所与沙河口区政府形成稳定的“区所联动”机制。围绕期货及衍生品业态,在人力资源、融资成本、运营投入等方面,支持沙河口区对引入的期货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期货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子公司、现货贸易公司、仓储物流企业等上下游相关行业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推动期货交易及现货交易相结合,构建大宗商品全产业链生态。

二、建设资产管理产业集聚区

(五)积极引进各类资产管理类企业。对新设或引进的银行理财公司、证券资管公司、保险资管公司、公募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持牌资管机构,按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4%给予奖励,2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新设或引进的持牌资管机构,其缴纳增值税市本级留成部分按照一定比例返还所在县区。

(六)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大连企业。在连设立并开设资金托管账户,且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不含市区政府引导基金参与出资的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其投资大连企业的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每家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七)支持中山区建设资产管理产业集聚区。支持中山区出台促进资产管理产业集聚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对资产管理类企业机构开办、人才引进、租购办公用房等给予政策支持,积极吸引各类金融机构资管公司、基金及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SPV公司,以及以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为主营业务的大型投资企业集聚,提升金融资源配置能力,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发展。

三、建设区域性保险集聚区

(八)积极引进保险业各类经营主体。对新设或引进、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总部,按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6%给予奖励;2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给予奖励;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对新设或引进的保险公司产品研发中心、数据处理中心、创新实验室等职能机构、功能性总部(区域管理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设或引进的保险公司一级分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设或引进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按照评级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九)支持当地法人保险公司做优做强。支持在连法人保险公司增资扩股,引入优质战略投资者,增强资本实力,优化股权结构。按其新增资本额的0.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鼓励发展农业、航运等特色保险产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鼓励发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满足“三农”领域风险保障需求。落实航运保险补贴政策,对注册在大连经营航运保险业务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保险机构,且航运保险产品经过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以2020年度航运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基准,对补贴年度超出基准的增量保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增量保费的3%。

(十一)对保险资金投资大连给予补贴。对引入保险资金用于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及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仓储物流等民生工程的项目,按照当年新增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项目主体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二)支持中山区和沙河口区打造具有较强创新示范效应的保险集聚中心。支持中山区和沙河口区发挥区位优势,出台促进保险各类要素集聚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聚集保险主体、支持产品创新和服务提升,推动养老金融发展,进一步发挥好保险保障作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建设金融数据功能区

(十三)鼓励发展金融科技机构。对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协会在连新设或引进的金融科技研发、清算、数据、运营、测评、标准认定等重要机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落户补助。

(十四)鼓励金融科技研发。对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且独立运作、有利于提升本市金融创新能力的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实验室等,其研发的产品、服务在国内同业产生重大示范引领作用的,经市政府批准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五)支持金普新区建设金融数据功能区。以金普新区大连数谷为载体,积极争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支持,推动全国中小、非银金融机构数据中心建设,迁入和落户大数据产业园的金融机构主数据中心(或同城数据中心)、异地灾备中心,市财政对每个机柜每年补贴租金1.5万元,单户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金普新区出台促进金融科技产业集聚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吸引各类金融科技及数据中心等落户,提升数字金融服务水平。

五、建设科技金融服务功能区

(十六)打造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体系。鼓励在连银行机构设立科技(特色)支行、科技金融专营机构;鼓励在连保险机构设立科技保险特色机构、专营部门或专业团队等。对在连新设科技(特色)支行、科技保险特色机构给予20万元开办费奖励,对银行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科技保险特色专营部门或专业团队给予10万元开办费奖励。

(十七)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保险补贴。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行贴息,对实现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费补贴,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进行保费补贴,对于开放许可的知识产权组合保险项目保费补贴,对通过各类交易平台获得知识产权交易或股权化融资的企业给予资助。

(十八)支持高新区打造科技金融服务功能区。支持高新区依托英歌石科学城建设,出台优化科技金融服务的配套政策措施,集聚科技金融机构、健全服务机制,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多维度促进科技金融发展,不断加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辐射力度。

六、建设跨境金融服务功能区

(十九)推动提升跨境金融服务的便利度。积极争取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等试点政策在大连落地,鼓励金融机构为开展跨境贸易的企业提供本外币合一账户优质结算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机构作为直接参与者加入跨境人民币支付系统(CIPS),提升国际结算以及人民币跨境结算便利性。

(二十)鼓励发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结算服务。鼓励我市金融机构加大资源、人力和技术等投入,提高对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服务水平和效率。对为我市企业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贸易结算服务的、结算额全市排名前三的银行机构,在政府资源分配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二十一)鼓励引进新型金融机构。对新设或引进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及其项目子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的,每年将市本级共享税收全部下沉所在县区。

(二十二)支持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建设跨境金融服务功能区。支持大连片区出台促进跨境金融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优化自贸金融服务,提升国际结算以及人民币跨境结算便利性,推进我市金融高水平开放。

七、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二十三)鼓励企业境内上市。拟在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按照完成改制、辅导验收、正式申报、发行上市四个环节分别给予补贴60万元、60万元、180万元和100万元。在本次政策印发前,已完成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企业,或完成平移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参照境内首发上市企业标准给予一次性差额补贴。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完成挂牌后一次性给予补贴14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境内首发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差额补贴。外埠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大连,一次性给予补贴400万元。

(二十四)支持企业境外直接上市。企业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主管机构备案或批准,成功在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不含红筹方式),上市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含首发和非首发)并调入境内,一次性给予补贴400万元。

(二十五)鼓励企业股权、债券融资。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股权融资(不含企业自办发行)并用于投资大连项目的,按照投资额的1%给予补贴,每户企业当年补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双创债、资产证券化等债券融资用于投资大连项目的部分,按照投资额的2‰给予补贴,每户企业当年补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二十六)支持企业通过大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在大连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一次性给予补贴10万元;在“专精特新”专板孵化层挂牌,一次性给予补贴2万元,在规范层挂牌,一次性给予补贴10万元,在培育层挂牌,一次性给予补贴20万元。“四板”挂牌企业实现境内首发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差额补贴。如有转板或调层情况,一次性给予差额补贴。企业在大连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或“专精特新”专板挂牌后,获得非关联关系的合格投资者投资的,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大连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或“专精特新”专板每新增1家挂牌企业,给予大连股权交易中心1.5万元补贴;挂牌企业实现“新三板”挂牌后,给予大连股权交易中心每家10万元奖励,实现首发上市后,给予大连股权交易中心每家20万元奖励。

八、其他鼓励发展事项

(二十七)鼓励金融机构总部和分支机构落户。对新设或引进的银行、证券等除前述条款提及之外的持牌金融机构总部,按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6%给予奖励;2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给予奖励;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对新设或引进的有注册资本金的金融功能性总部(区域管理总部)、一级分公司(分行)、首家营业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

(二十八)促进金融业高端人才集聚。对新设或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全职引进并经行业监管部门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管人员,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30万元,并参考“兴连英才”计划高层次人才中的高端人才服务保障政策对金融机构总部高管人员给予子女入学、随迁配偶就业、健康管理政策支持。

(二十九)实施金融市场建设补助。对在推进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等方面,作出特别贡献的职能机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给予特殊贡献奖。

九、附则

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保险补贴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政策采取“随报随审随拨付”方式,自2024年1月4日起执行。其他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2022年发生事项按照本政策执行。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市金融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实施,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政策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机构就相同事项申请奖励补贴资金采取就高不重复原则。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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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连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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